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新发改医价[2014]485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3.20 【实施日期】201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发改医价〔2014〕485号) 巴州发展改革委: 按照自治区公安厅、住建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公通〔2013〕77号),巴州施工图审查机构列为改革试点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规范试点期间施工图审查机构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试点工作期间,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同时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建筑类别和建筑耐火等级、建筑总平面布 1 / 2 局和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消防给水、自动消防设施和灭火设备、采暖(通风、空调)系统防火、消防电气、建筑内装修、消防产品及建筑构件、材料等,并出具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告知书)。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4d05a7e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586b97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