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新政发[1995]49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5.07.27 【实施日期】1995.07.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有关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6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13日)废止(原因:已有新政策)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 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的通知 (新政发〔1995〕4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1 /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加快化工基地建设的优惠办法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为了更好地吸引国内外资金,充分开发利用我区丰富的矿产资源,加快新疆石油天然气化工、盐化工、无机盐化工的发展步伐,早日把我区建成国家级化工基地,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凡外省(区)、市在新疆以独资、合资、参股、补偿贸易、技术转让等形式投资兴办的属于新疆化工基地建设项目的化工企业均可依照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11b78e0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c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