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

时间:2023-03-13 22:46:24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

批复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内财税字[1995]623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 【实施日期】199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

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5]62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直属征收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

1 /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d153cb2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e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