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原则”对《民法典》“物权编”的辐射效应 单平基 【期刊名称】《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8(039)006 【摘 要】《民法总则》第9条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形成对自然环境恶化趋势之时代特征的私法回应,理应向《民法典》“物权编”发挥辐射效应,避免成为政治性的修辞话语或“口号式”的倡导性规定.《民法典》“物权编”对自然资源所有权、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不可称量物质侵害之救济等已蕴含“绿色原则”法律理念的《物权法》既有规则,应予甄别、承继和细化;对物权取得和行使需遵循“绿色原则”的一般性条款、所有权行使之环保因素考量、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的细化、环境容量用益物权、取得时效等《物权法》存在缺失或不够规范的制度设计,应予补阙、修正和具化.既蕴含“绿色原则”法律理念,又不侵害物权体系科学性和规范逻辑性的制度构造,可实现“绿色原则”的物权规则化,构筑对自然环境危机的物权制度回应,彰显《民法典》的时代特征. 【总页数】12页(P85-96) 【作 者】单平基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与民法典物权编编纂\r——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物权编 [J], 高圣平 2.土地经营权制度与民法典物权编编纂——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 [J], 高圣平 3.论物权公示与物权变动--兼及民法典草案物权编若干规定之改善 [J], 戴永盛 4.绿色原则在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实现 [J], 吕芝慧 5.《民法典》物权编视野下的“绿色原则” [J], 邓鹏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ddd888853e2524de518964bcf84b9d529ea2c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