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旅游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江苏省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订会费标准的要求,结合省旅游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成本,参照其他协会的现行标准,现将江苏省旅游协会年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报告如下: 一、 会费标准 1. 会 长:10000元/年 2. 副会长:5000元/年 3. 常务理事单位为:3000元/年; 4. 理事单位为:1000元/年; 5. 会员单位为:500元/年; 6. 个人会员为:100元/年(由个人担任协会职务,参照此标准)。 二、 会费缴纳 1. 这次会费标准在延续上一届的会费标准基础上有所调整,分为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两种类型和六个档次。团体会员主要是根据会员单位在协会中所担任职务的不同设定的缴费标准,个人会员则不按职务设定缴费标准。 — 1 — 2. 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工作和服务的主要经费来源,各会员单位(个人)有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会费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前缴纳,可通过汇款、邮寄、现金交纳三种方式均可(江苏省旅游协会开户银行:建行湖南路支行,账号:32001595842050000035),会费收到后协会即开具《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并入账。 3. 会员如有困难,要求减免会费的应于每年一季度前向协会秘书处提交报告,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4. 会员如无特殊情况未提交要求减免会费报告,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按章程要求视作自动退会。 三、 会费管理 1. 同时参加省旅游协会和所属专业分会的会员单位只需向省旅游协会交纳会费,由省旅游协会按比例将会费拨付给相关专业分会,用于分会活动经费。 2. 本会收取的会费均用于本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及工作成本。对会费的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江苏省旅游局和省民政厅的检查,按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 2 —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e0a587338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