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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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民大教发(200121

为了加强教学质量管理,准确地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入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据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价目的

通过开展教学质量评价,使教师获得综合、全面的反馈信息,激励教师学习教育理论,总结教学经验,及时改进方法,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同时为教师聘任、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提供基本的依据。

通过开展教学质量评价,以便学校各级领导及时掌握教师的教学质量状况,有效地开展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条 评价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在评价过程中一定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结合我校教学工作特点,科学地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实事求是地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客观公正地反映教学现状。

2、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教学活动是一个教与学的复杂过程,影响教学质量的因素很多,有些是定性指标,有些是定量指标。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以提高评价结果的可信度。

3、全面综合评价的原则

不同的评价者在教学过程中所处位置不同,接触事物的层次和角度不同,对问题分析和判断的方法也不相同,因此在评价中必须考虑到不同的评价者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进行综合评价,在评价中应特别注意教师的师德评价,以提高评价的准确性。 第三条 评价对象及评估范围

本方案的评价对象是我校所有从事本科、专科、预科、高职教学的教师(包括实验课教师)。评估内容涉及教学全过程的主要环节。除实验课以外的其它教学实践环节的评价,另外单独进行。

第四条 评价工作的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在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下进行,下设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组织督导员及领导开展听课、评价工作,并对各教学单位的教学评价工作进行指导。教务处落实专人负责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各学院要成立相应的教学质量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落实评价工作,并指定专人操作,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合理。 第五条 评价指标及办法

1、评价指标主要有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四个方面。


2、学校建立校、学院、学生三级评价体系,即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包括学校领导和督导组评价、所在单位评价、学生评价三个部分。采用同行、领导、专家评价和学生评价相结合的办法,按统一制定的相应表格打分,按一定方法分别计算出三个部分相应的平均得分,对不同部分的评价结果赋以不同的权重后再计算出综合评价等级。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六条 评价的程序与方法 1、任务分工

教务处负责组织领导和督导“学评教”评价工作,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同行评价和领导、专家评价两个部分。学校各教学单位以及设备处有关科室要做好配合工作,要求学生和其他参与评价的人员严肃认真,以负责的精神和公正的态度从事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2、信息采集

1)学生评价信息采集:学生是教学活动的直接对象,对教学质量的评价最有发言权,且学生人数众多,具有广泛性、成熟性和公正性等特点,应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来源。学生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

2)领导和督导员评价信息采集:以校督导室评价为主,结合学校领导听课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定。校督导室分若干学科组对所有任课教师进行现场听课评价,并填涂评价卡,于期末汇总至教务处。

3)教学单位评价信息采集:教学单位评价分领导评价和同行评价两块。领导评价为教学单位领导和督导组评价,同行评价为教师所在教研室(系)全体教师评价。

各学院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根据本规定的评价指标在适当时间对每位任课教师进行综合评价。于学期末汇总至教务处。 3、结果计算

1评价权重: 学生评价,领导和督导组评价,所在单位评价,评价结果的权重为4 : 3 : 3

2)计算方法: Y =0.4X1 +0.3X 2 +0.3X3 ,其中,Y是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分、X1 是学生评价平均分、X2 是领导和督导组评价平均分、X3 是所在单位评价平均分;

3认定评价等级: 综合评价结果分优秀(Y≥90)良好(80≤Y<89)合格(60≤Y<79)不合格(Y60)四个等级。 第七条 激励与制约措施

1、实行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是对教师在教学业绩中的考核与承认。申请破格晋升职称的教师,其教学质量评价必须达到优秀。

2、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年度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申报为优秀的,其当年教学质量评价必须达到良好以上。

3、以教学为主的教师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作为教材申报的除外)、“教书育人奖”、“优秀课程”,其当年教学质量评价必须达到良好以上。

4、以教学为主的教师任教本专业课程的教学质量评价为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第八条 纪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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