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主义的界定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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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的定义和类型

大凡“主义”者,必是一种主张、理论学说或思想体系;也含有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的意思是人们给事物一种“主观意义”的意思(即从主观意图、个人行动去探讨社会的理解,称为诠释社会学);或者将一种主张、思想学说强加诸社会所有事物,这就是一种极端主义。

所谓“安全主义”,是一种关于安全的思想意识和理性,大体可以理解为:追求人类安全被视为所有社会行动或社会事务的首要因素的思想、学说主张。所谓“安全第一,生产第二”、“安全第一,经济第二”等观念,就是这种安全主义理性的具体体现。这种思想主张有时候遍布整个社会,而且受到各种社会学说的影响和支撑,因而也可以分为几种对立而关联的思想形态。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对类型。 1)主观安全主义—客观安全主义。前者主要是从唯心的、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角度看待安全问题,即从主观感情、愿望、意志出发,从狭隘的个人经验或本本出发,采取孤立、静止、片面的观点去看待安全问题,难免脱离安全发展实际;相反,后者则从客观实际出发,根据安全存在和发展的内在规律看待安全问题,力图理论联系实际。 2)相对安全主义—绝对安全主义。前者认为安全是相对的,只有最大化的安全而没有绝对的安全,因而能够客观理性地对待安全行动,是一种“最大化(最佳化)安全主义”,也是一种客观安全主义;而后者则将安全绝对化,追求绝对安全,而且将此理念强行推广,也可以视为一种极端安全主义理性,这难免造成工作失误、行为适当,甚至导致新的风险和不安全,现实中过度安全监控的合理性就是这样一种形式。对于个人而言,在生活中过于谨慎,即表现出一种“自我心理的极端安全主义”,或“安全强迫症”。

3)理想安全主义—现实安全主义。前者往往对人的安全行动、安全价值充满主观理想色彩,认为时时、事事、处处都要确保绝对安全。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安全只有最大化。后者则是基于安全存在和


发展的客观现实,理智对待安全,是一种客观安全主义,但这种现实安全主义也容易滑向强权政治的安全主义泥淖,即“强权安全主义”(政府或官员单方面的安全意志)。这里涉及“安全”与“自由”的关系。比如,需要注意的是,“行为监控”与“人身监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为监控是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对安全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合理监控,力图使之回到安全行为的轨道上来,保障自我安全和不伤害他人的安全,也就是通过确保人的相对自由来取得人之安全。人身监禁则是对人身的全部监控和拘禁,是一种使之失去人身自由的强制行为,包括“合法监禁”与“非法监禁”。合法监禁是指对违法犯罪者的监控;非法监禁是对合法公民的非法人身拘谨和监控,诸如互联网的信息发布者“因言获罪”、(学生)“圈养”等现象都是过度使用安全监控理性,是非法、不合理的监控,因为它限制了公民的合法相对自由,只是满足了少数管理者的“自由利益”,是社会学福柯意义的“监狱社会”的滥用,即在这里违背了自由价值。(原载《华矿安全报》2013224日第5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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