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主义的界定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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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主义的界定与类型

大凡主义者,必是一种主张、理论学说或思想体系;也含有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所指的人对事物赋予一种主观意义的意思(即从主观意图、个人行动去探讨社会的理解,称为诠释社会学;或者将一种主张、思想学说强加诸社会所有事物,这就是一种极端主义。 所谓安全主义,是一种关于安全的思想意识和理性,大体可以理解为:关于将人类对安全的追求视为所有社会行动或社会事务的第一因素的思想观念、学说主张。所谓安全第一,生产第二、安全第一,经济第二等观念,就是这种安全主义理性的具体体现。这种思想主张有时候遍布整个社会,而且受到各种社会学说的影响和支撑,因而也可以分为几种对立而关联的思想形态。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对类型。 1)主观安全主义客观安全主义。前者主要是从唯心的、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角度看待安全问题,即从主观感情、愿望、意志出发,从狭隘的个人经验或本本出发,采取孤立、静止、片面的观点去看待安全问题,难免脱离安全发展实际;相反,后者则从客观实际出发,本着安全存在和发展的内在规律去看待安全问题,力图理论联系实际。

2)相对安全主义绝对安全主义。前者认为安全是相对的,只有最大化的安全而没有绝对的安全,因而能够客观理性地对待安全行动,是一种最大化(最佳化)安全主义,也是一种客观安全主义;而后者则将安全绝对化,追求绝对安全,而且将此理念强行推广,也可以视为一种极端安全主义理性,这难免造成工作失误、行为适当,甚


至导致新的风险和不安全,现实中的过度安全监控理性即是此种形态。对于个人而言,在生活中过于谨慎,即表现出一种自我心理的极端安全主义,或安全强迫症。

3)理想安全主义现实安全主义。前者往往对人的安全行动、安全价值充满主观理想色彩,认为时时、事事、处处都要确保绝对安全。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安全只有最大化。后者则是基于安全存在和发展的客观现实,理智对待安全,是一种客观安全主义,但这种现实安全主义也容易滑向强权政治的安全主义泥淖,即强权安全主义(政府或官员单方面的安全意志)。这里涉及安全与自由的关系。比如,需要注意的是,行为监控与人身监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为监控是通过一定手段和措施理性地对安全行动者的行为进行监视,力图使之回到安全行为的轨道上来,保障自我安全和不伤害他人的安全,也就是通过确保人的相对自由来取得人之安全。人身监禁则是对人身的全部监控和拘禁,是一种使之失去人身自由的强制行为,包括合法监禁与非法监禁。合法监禁是指对违法犯罪者的监控;非法监禁是对合法公民的非法人身拘谨和监控,诸如互联网的信息发布者因言获罪、(学生)圈养等现象都是过度使用安全监控理性,是非法、不合理的监控,因为它限制了公民的合法相对自由,只是满足了少数管理者的自由利益,社会学家福柯意义的监狱社会的滥用,即在这里违背了自由价值。(原载《华矿安全报》2013224日第5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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