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财务执行权分配 集团公司采用什么样的财务战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其应当采用的组织结构。随着围绕以核心业务为中心的多元化经营道路的发展,的规模急速扩大,集团化管理成为必然。,国有企业系统内组建的集团公司基本上以管理型为主,并不直接参与经营活动。因此,集团公司的财务控制跨度设计成为集团公司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控制跨度越宽,组织效率越高。近年来,许多集团公司都在努力加宽控制跨度。以使减低管理成本,加速决策过程,缩短管理层与市场客户之间的距离,增强整个企业的灵活性、高效性。而控制跨度设计的一个最主要部分,就是在集团公司内部对财务治理权的合理配置,也就是解决好集团公司内的集权与分权的问题。在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上形成一套有效的财务监控机制和资金运作机制,以便形成有效规范的约束制度和激励制度,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集团公司的整体优势。本文试从财务决策权、财务执行权和财务监督权3方面来简述集团公司对财务治理权的内部配置。 一、集团公司对财务决策权的合理配置 经营管理的重心在于决策,不论何种管理决策都涉及到财务决策特别是涉及到企业长期资金来源、资金投放方向和投资项目的战略性决策。而决策的效果和效率首先取决于决策权的配置。理论上讲,集团公司的财务决策权应集中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但在实务中,股东会和董事会所拥有的财务决策权要部分地授权给经理层来执行。这就需要财务决策权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分割与配置问题。 一般认为,财务的决策分为2类:1是财务战略决策;二是财务战术决策。即使是在授权制度下,财务的战略决策权也必须集中在股东会和董事会,而一般的或日常的财务决策,则可授权给经理层来作出。 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公司法》的要求,董事会保留的财务战略决策权的主要是:制定或审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策方案;制定或审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决定公司财务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方案;决定公司的重大筹资和投资行为S制定或审批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和重要资本经营方案;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报酬事项等。 1 二、集团公司对财务执行权的合理配置 财务执行权属于企业内部控制范畴。本文涉及的是授权批准控制,目的是取得所有相互协调的和措施,这些方法和措施都能有效地用于保护企业的财产,检查信息的准确性,提高企业的效益,推动企业坚持执行既定的管理政策。因此,公司的经理层具有3种财务控制职能:一是经由董事会授权进行日常财务决策;二是为董事会制定财务战略决策拟订方案;三是负责实施董事会制定的财务战略决策方案。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经理层为董事会拟订的财务战略方案包括:。拟订公司内部财务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体制方案;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 经理层在实施董事会的财务战略决策方案时,必须采用职能专门化的授权实施体制。即日常的财务活动主要由职能化的财务管理部门来负责实施。 三、集团公司对财务监督权的合理配置 《会计法》在“会计监督”一章中,确立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监督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的会计监督体系。国务院去年以第283号令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因此,财务监督就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单位内部财务预算、规章制度等,对企业单位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检查、控制和督促。财务监督在公司内部是分散配置的,主要有2大监督体系。一是内部财务监督体系,包括横向财务监督、纵向财务监督、内部审计监督和员工财务监督。二是外部财务监督体系,包括政府的财务监督、出资者的财务监督、债权人的财务监督和担当“经济卫士”身份的注册会计师的财务监督等。在企业内部,财务治理权要注意处理好它在集团公司与分公司之间,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集团公司与非子公司性的成员企业之间的配置。 一、集团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财务治理权配置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的分公司的财务治理,按权限集中或分散的程度划分,通常可以分为3种类型,即集权型、分权型和集权分权结合型。确立集团公司对分公司的财务治理体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分公司是集团公司内部的一个非法 2 人实体,不具有法人企业应享有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财务治理权;二是分公司具有相对独立的财务责任和财务利益,这种财务责任和财务利益又必须与财务权利相结合才能得以实现。换句话说,财务体制的设计必须做到责、权、利的有机结合。有鉴于此,本人倾向于在集团公司内部建立以集权为主要特征的财务治理体制,即在资金、投资、资本运作和成本的主要管理决策权均在总公司,同时通过会计委派制等方式,加强对日常财务活动的控制与监督: 二、集团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财务治理权配置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财务治理权,公司董事会和经理会依法对其内部的财务战略和日常财务决策制定方案并负责执行。但是,子公司毕竟是被集团公司所控制的。集团公司对其子公司拥有财务与经营的控制权。因此,子公司董事会决定的重要的财务战略方案,必须经过集团公司审查批准,方能实施。主要包括:审查批准于公司的基本财务制度:审查批准予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策方案;审查批准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审查批准予公司的增资方案;审查批准子公司的合并、分立、出租、出售和破产方案;审查批准予公司的重大筹资和投资行为以及其他对集团总体收益水平带来重大的财务行为等。另外,集团公司还拥有对其子公司的财务监督权,主要包括:委派财务总监或财务主管;对公司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评做法监督对集团公司财务政策的执行情况;决定于公司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的年薪和奖励等。 三、集团总公司与非子公司性成员企业之间的财务治理权配置 非子公司性的成员企业包括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和参股企业3类。集团公司拥有对这些成员企业的财务治理权的特点是:第一,是财务参与权而非财务控制权。集团公司作为这些企业的产权主体之一,有权通过派代表进入这些企业的董事会等形式,参与这些企业的财务战略决策的制定。第二,是财务决策参与权而非财务监督权。集团公司不能像对子公司那样,直接监督这些成员企业的财务运作。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52d33d5a100a6c30c22590102020740bf1ecd5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