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电子工业部电子工业新产品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1992年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日,机电科(1992)1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速新产品的开发,以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机械电子工业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制新产品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参与研制的人员必须熟悉有关标准.在确保产品使用性能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运用标准化这一手段来为开发新产品服务。 第三条 新产品研制的各阶段都应充分考虑标准化要求。在新产品设计性试制(或工程研制,下同)和生产性试制等阶段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四条 老产品改进的标准化审查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章 新产品设计性试制阶段的标准化审查 第五条 在设计性试制阶段必须做好以下标准化工作,为标准化审查创造必要条件: (一)研制工作开始时,设计人员应会同标准化人员提出"新产品标准化综合要求(或"新产品标准化大纲")”,其内容一般应包括: 1、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和其他重要标准的要求; 2、产品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要求,互换互连要求; 3、零、部、整件、外购件和材料的品种规格简化要求,推荐和限制采用的清单; 4、通过对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水平的对比分析,提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要求; 5、设计文件的成套性、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等要求; 6、标准化经济效果的预测; 7、做好新产品设计标准化工作的措施。 (二)按《电子工业企业产品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企业产品标准草案. (三)以”新产品标准化综合要求”为依据,在产品研制过程中组织实施、督促检查. 第六条 新产品设计定型时,对产品设计文件等全套定型文件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对产品标准草案组织审查定稿.根据审查结果,提出《新产品设计定型标准化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产品标准水平。 (二)标准和标准化要求贯彻实施情况。 (三)设计文件的编制质量. (四)标准化程度评价和标准化经济效果分析。 (五)存在的标准化问题及其解决的措施建议。 (六)审查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章 新产品生产性试制阶段的标准化审查 第七条在生产性试制阶段必须做好以下标准化工作,为标准化审查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生产性试制开始时,设计、工艺人员应会同标准化人员提出生产性试制阶段的”新产品标准化综合要求”(或称”新产品工艺标准化综合要求勺,其内容一般应包括: 1、贯彻强制性标准和其他重要工艺标准要求; 2、质量管理、质量保证要求; 3、计量、测试条件要求; 4、工艺工装继承性要求; 5、工艺文件的成套性、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等要求; 6、处理设计定型遗留的标准化问题的原则和要求等。 (二)组织实施标准化综合要求,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按《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审批和备案。 第八条 新产品生产定型时,对产品工艺文件等全套定型文件进行标准化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提出《新产品生产定型标准化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标准和标准化要求贯彻实施情况. (二)工艺文件、工装图样、质量控制文件等的编制质量。 (三)存在的标准化问题及解决的措施建议。 (四)审查结论性意见。 第九条 当生产定型和设计定型合一进行时,应按第五条到第八条的内容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四章 新产品标准化审查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新产品鉴定时,鉴定主持单位应组织同级标准化机构(或其指定的单位)指派标准化人员主持该产品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审查前,新产品研制单位应组织标准化人员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按本办法第六条或第八条的要求提出”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报鉴定委员会审查. 第十一条 新产品标准化审查应纳入研制单位的技术工作计划,并创造必要的条件以保证审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 标准化审查人员的责任和权利 第十二条 标准化审查人员应认真贯彻国家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对新产品实施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被审查的新产品是否贯彻了有关标准和标准贯彻的正确性负责。参加新产品鉴定标准化审查的人员尚须对标准化方面的鉴定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标准化审查人员对标准化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并协助其解决. 第十四条 标准化人员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必要时可向产品研制单位的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不符合标准化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技术文件有权不予签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5a9df0956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9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