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社)财务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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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社)财务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标准财务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和审批决策机制,提高银行(信用社)的财务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职责

银行(信用社)财务审批委员会在总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凡以下重大事项必须由总行会计财务部提出方案,提交财务审批委员会决策,超权限报总行董事会决策。

㈠根据国家财经、金融方针政策和本行章程,审核制定合作银行财务管理度和方法;

㈡负责审议年度财务收支方案,指导和监督财务方案的实施和年度财务方案的重大调整;

㈢负责审议年度固定资产购建方案; ㈣负责审议年度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㈤负责审批10万元〔不含〕以上的大额费用开支,固定资产购建、装修费用;

㈥负责对房屋、车辆等大型固定资产处置〔拍卖、转让或报废〕的审核审批; ㈦负责全行物品集中采购方案工程审议; ㈧其他需要研究或审批的事项。 二、议事规那么

㈠财务审批委员会由行长、分管财务的副行长、财务、科技、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财务副行长任主任,办公室设在会计财务部。会议由会计财务部负责人牵头召开。

㈡召开财务审批委员会会议,人数必须到达半数以上。

㈢财务审批委员会会议对每个议题的审议,与会委员应直接对该议题发说明确意见。

㈣财务审批委员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制度,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口头表决,作出的集体意见必须经与会者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人员同意。

㈤对大额费用开支、固定资产购建表决,委员会主任有一票否决权。 ㈥财务审批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由委员会主任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整理,会议结束后,与会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会的日期、地点; 2.与会人员姓名; 3.会议议程;

4.与会人员的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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