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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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生平和著作

一、 自然法和法的分类

a、法的分类――广义的法和狭义的法。

广义的法的定义:由事物性质决定的必然关系。在此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自己的法。

广义的法的分类:自然法、人法、神法。

狭义的法的定义:单个意义上的自然法或人法或神法,就是狭义的法。

在最狭义的意义上所使用的法就是:“人法” b、自然法的产生:

――自然状态:和平和平等的状态

――自然法产生于自然状态中人的天然理性或者是天然情感。

c、人法的产生:人们过社会生活的自然情感导致社会进入了战争状态。包括国家间的战争状态和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 ――人类进入社会后陷入到战争状态中

――为了协调平衡回复自然理性产生了人法。 ――人法是人类共同理性反应也是不同地域、环境的具有差异性的人类理性的反

――人法的基础是人类理性

d、人法的分类:国际法+政治法+民法 国际法的定义和目的

政治法的定义和目的(类似于公法) 民法的定义和目的(类似于今天的私法) e、神法的定义和性质 二、 法的精神

―――(总的原则:法的精神在法外)――― a、法律和政体

1、 政体的分类及其定义:四类――民主政体、共和政体、专制政体、独

裁政体;定义――p136。

2、 不同政体的原则。――政体的原则就是每一个政体内部所蕴含的推动

政体运行的动力即精神力量和基本欲望等。

――专制政体既无法律也无自由;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和法律。自由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主张共和政体和君主立宪政体

3、 政体腐化的开端和原因。

开端是原则发生了腐化――原则的腐化在于权力的滥用和法制的被抛弃。(政体的内在精神的存续是至关重要的)

――主张“三权分立”的政体权力制约形式 4、 政体和立法权的关系。 ――政体影响立法权的归属。

――政体形式对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方面意义重大。 由此得出:法律和政体应当相一致。


b、法律和自然地理环境(重点在于论述立法和外在环境的关系) 1、 地理位置和地理格局对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关系; 2、 土壤条件的影响; 3、 气候条件的影响; 4、 生存方式的影响; 5、 风俗习惯的影响; 三、 立宪、分权和法治 a、政体的主张:《罗马盛衰原因论》――中主张共和政体;

《论法的精神》――主张君主立宪制政体;

b、权力的运行方式:三权分立。

1、 三权分立的目的和意义:实现政治自由;

2、 三权分立的内容: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立。

3、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范围、归属和各自的行使方式。 ――立法权的定义片141――归属于人民――由立法机关享有;(立法权的组成和权力的行使方式-制衡)

――行政权的定义――归属于国王;

――司法权的定义――归属于法院和陪审官; 4、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问题 ――关系:三种权力应当互相制约;

――目的:防止权力滥用和维护政治自由; c、法治思想

1、 立法者的精神;――适中宽和; 2、 良善法律的要求; 3、 民法刑法思想 a、民法思想

1、 民法的目的

2、 民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 3、 民法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 b、刑法思想

1、 刑法的目的 2、 犯罪的分类 3、 定罪的原则 4、 罪行相应的原则 5、 量刑的人道主义原则 b、法律和自由

1、 自由的分类:哲学的自由、政治的自由

2、 着重论述了政治自由的含义和目的以及实现途径。

含义:政治自由是指一定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下的自由。政治自由是每个公民应当具备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财产自由、信仰自由、思想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

目的:保障安全。

政治自由的实现:通过法治的途径实现政治自由,因为法治和自由和民主相关;

政治自由的限度:在一个法治的国家中,自由是指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


活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67d1627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c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