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生平和著作 一、 自然法和法的分类 a、法的分类――广义的法和狭义的法。 广义的法的定义:由事物性质决定的必然关系。在此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自己的法。 广义的法的分类:自然法、人法、神法。 狭义的法的定义:单个意义上的自然法或人法或神法,就是狭义的法。 在最狭义的意义上所使用的法就是:“人法”。 b、自然法的产生: ――自然状态:和平和平等的状态 ――自然法产生于自然状态中人的天然理性或者是天然情感。 c、人法的产生:人们过社会生活的自然情感导致社会进入了战争状态。包括国家间的战争状态和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 ――人类进入社会后陷入到战争状态中 ――为了协调平衡回复自然理性产生了人法。 ――人法是人类共同理性反应也是不同地域、环境的具有差异性的人类理性的反映 ――人法的基础是人类理性 d、人法的分类:国际法+政治法+民法 国际法的定义和目的 政治法的定义和目的(类似于公法) 民法的定义和目的(类似于今天的私法) e、神法的定义和性质 二、 法的精神 ―――(总的原则:法的精神在法外)――― a、法律和政体 1、 政体的分类及其定义:四类――民主政体、共和政体、专制政体、独裁政体;定义――p136。 2、 不同政体的原则。――政体的原则就是每一个政体内部所蕴含的推动政体运行的动力即精神力量和基本欲望等。 ――专制政体既无法律也无自由;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和法律。自由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主张共和政体和君主立宪政体 3、 政体腐化的开端和原因。 开端是原则发生了腐化――原则的腐化在于权力的滥用和法制的被抛弃。(政体的内在精神的存续是至关重要的)。 ――主张“三权分立”的政体权力制约形式 4、 政体和立法权的关系。 ――政体影响立法权的归属。 ――政体形式对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方面意义重大。 由此得出:法律和政体应当相一致。 b、法律和自然地理环境(重点在于论述立法和外在环境的关系) 1、 地理位置和地理格局对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关系; 2、 土壤条件的影响; 3、 气候条件的影响; 4、 生存方式的影响; 5、 风俗习惯的影响; 三、 立宪、分权和法治 a、政体的主张:《罗马盛衰原因论》――中主张共和政体; 《论法的精神》――主张君主立宪制政体; b、权力的运行方式:三权分立。 1、 三权分立的目的和意义:实现政治自由; 2、 三权分立的内容: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分立。 3、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范围、归属和各自的行使方式。 ――立法权的定义片141――归属于人民――由立法机关享有;(立法权的组成和权力的行使方式-制衡) ――行政权的定义――归属于国王; ――司法权的定义――归属于法院和陪审官; 4、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问题 ――关系:三种权力应当互相制约; ――目的:防止权力滥用和维护政治自由; c、法治思想 1、 立法者的精神;――适中宽和; 2、 良善法律的要求; 3、 民法刑法思想 a、民法思想 1、 民法的目的 2、 民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 3、 民法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 b、刑法思想 1、 刑法的目的 2、 犯罪的分类 3、 定罪的原则 4、 罪行相应的原则 5、 量刑的人道主义原则 b、法律和自由 1、 自由的分类:哲学的自由、政治的自由 2、 着重论述了政治自由的含义和目的以及实现途径。 含义:政治自由是指一定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下的自由。政治自由是每个公民应当具备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财产自由、信仰自由、思想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 目的:保障安全。 政治自由的实现:通过法治的途径实现政治自由,因为法治和自由和民主相关; 政治自由的限度:在一个法治的国家中,自由是指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活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67d1627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c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