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闽价服[2011]20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5.26 【实施日期】2011.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闽价服〔2011〕20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县物价局: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收费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的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价服[2011]199号)等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制定了《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后再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1 / 2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一、计件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序号 服务项目名称 计价单位 ≤50万元 基 准 价 >50≤100万元 >100≤500万元 备 注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7480789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f064f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