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才交流中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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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才交流中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晋价费字[2002]71 【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6.25 【实施日期】2002.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才 交流中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费字[2002]71 2002625日)



省人事厅、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才交流服务领域、规模和内容不断扩大,现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已不能满足人才交流服务的实际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财综字[2001]94)神,现将各级人才流中心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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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998cc43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e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