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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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4.02.03 【文 号】财金[2004]6 【施行日期】2004.02.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财政部关于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4]6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关于改进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的请示》(财金[2003]115号)已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改进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适应我国城镇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不断深入的需要,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停止执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单独纳税”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各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全部并入银行大账,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信贷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其中,小委托贷款作为银行的代理业务,代理手续费收入纳入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存量大委托贷款在分清责


任的前提下,属银行自主决定并承担风险的,并入银行自营贷款管理。各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2003年度决算并入银行2003年度决算统一反映,同时附表单独说明,以后年度不再单独编制决算。

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并账后,由总行统一进行财务监督和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业财务和会计制度,规范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在大账中的会计核算和信息统计。

三、各银行应及时消化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风险和损失。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必须按现行财务制度,足额提取准备金,并账时,现有的所有者权益可用于冲抵政策性住房贷款损失。不足冲抵的损失,以及所有者权益已出现红字的,在并账后由银行统一消化。

对于原来被挤占、挪用的住房资金,应分清责任,按照“谁决策、谁负责收回”的原则依法收回,对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200411日起,各级地方财政部门不再负责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不再参与该项业务税后利润的任何分配。各级地方财政部门不再承担对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中大委托贷款呆账核销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处置的行政审批工作。

五、各银行和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并账工作顺利完成。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并账工作完成后,各银行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六、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并账后,各银行接受各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按双方合同约定,办理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归集和委托住房贷款工作。委托贷款的信贷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5家国有商业银行范围内,择优选择承办银行。承办银行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住房改革提供高效、便捷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7757011be64783e0912a21614791711cd79795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