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罗彩霞案为例分析对学生权利的法律救济 几年前,湖南省邵东县考生罗彩霞高考时取得了514分的成绩,但她没有被任何一所高校录取。而那一年她的同班同学王佳俊虽然只考了335分,却顺利走进了贵州师范大学攻读本科。真的罗彩霞在落榜后选择了复读,并于2005年考入天津师范大学。今年3月,罗彩霞到银行办理业务时发现了冒名她的王佳俊。5月5日,《中国青年报》对此事进行披露。该事件的相关人员不断浮出水面,罗彩霞班主任张文迪被双规,冒名者王佳俊的父母被刑拘,贵州师大历史与政治学院负责人也难逃其咎。由此可见,这一冒名顶替行为涉嫌侵害罗彩霞的姓名权、考试和入学权以及国家教育考试秩序、国家公文档案管理秩序、党员纪律、公务员纪律等多种法律利益。这其实正说明了当下中国社会存在的法治困境和悲哀:某些官员和大学教授这样的社会精英根本缺乏法治观念,有的只是特权和人情观。现在,很多研究法律和法学的人,主张应当深刻体察中国国情,研究中国特有的法律现象,创造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笔者深以为然,吾辈法律学人,当认真思考这一“国情”,考虑如何对症下药,医治痼疾,淡化特权和人情关系之不良风气,增强人们对于法治的信心。 同学们关心的,罗彩霞的姓名权受到了侵犯,但是受教育权受到了侵犯吗?这个问她在法律上是真空的,就造这个真空的世界里,就被冒名顶替罗彩霞的人钻了进去。受教育权法律救济本质上是一项权利。即当作为实体上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受教育者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的权利。受教育权法律救济主要是通过解决受教育权法律冲突或纠纷,使受教育者享有的受教育权得到补救或实现。 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请求主体(或救济权人)主要是公民或自然人。因为,从受教育权的主体分析,受教育权的主体在国内法层面上主要是公民(或受教育者如学生),在国际人权领域受教育权的主体是一切自然人,《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相应地,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义务主体即受教育权的义务主体包括政府、学校、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由于学校是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主要来源,受教育权是学生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因此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对象主要指学生,但考虑到探讨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理论时也要涉及人权层面的自然人的受教育权和宪法层面的公民受教育权问题。值得强调的是,在特殊情况下比如教育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教育行政机关、学校以及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享有起诉资格,可以作为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特别请求主体。 从实施法律救济的时间上分析,受教育权法律救济与一般的权利救济一样分为事前救济、事中救济和事后救济。其中事后救济即当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通过民间、行政或司法途径加以救济,是最重要和根本性的救济手段,也是研究的主要对象。“但是,事后救济绝对不是完全的救济。理想的做法是尽量公正地作出决定,为此,人们认识到建立和完善事前行政程序的重要性。进而,在现代行政中,行政的裁量领域不断扩大,但法院的事后监控本来是不涉及的,所以,作为对行政的监控,建立和完善其程序越来越具有重要性。 这个案例其实反映出了令人担忧的现实可能,因为在更广的层面上,“冒名顶替”事件绝不止于影响两位女孩的境遇,其所揭示的“暗箱操作”充分暴露出权力作假的肆意妄为,折射出权力策划下的欺侮隐蔽,也隐含着权利受权力压制后的忍辱负重。而要超越个案意义上的审视,除了彻查并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可能更重要的还在于检讨一些地方的权力运作机制,反思权力难受制约于监督的现实原因,寻找公权腐化谋私的曝光出口和公民权利的制度化救济通道,维护起学生自己的权力 。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97a2e05a9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9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