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严肃普通高校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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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严肃普通高校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

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湘教发[2012]22 【发布部门】湖南省教育 【发布日期】2012.05.03 【实施日期】2012.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严肃普通高校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的通知

(湘教发〔201222号)



各市州教育局、纠风办,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了维护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扰乱招生工作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普通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招生工作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本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工作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招生部门负责人要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 1 / 2








相应职责;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各级教育

政部门、纠风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行为的监管,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规范招生行为的整体合力。

二、严格规范招生宣传。各普通高等学校要及时将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办学层次、类型和形式以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等通过网站和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向广大考生和社会各界公布。要切实保证招生宣传资料的真实性,所有招生宣传内容应与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的招生章程内容一致,严禁学校在办学性质、办学层次、文凭发放、毕业生就业等方面欺骗考生或虚假承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普通高校和所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宣传活动的监督管理。各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和招生宣传资料必须到省教育厅审核备案,未经省教育厅审核的招生章程、招生广告,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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