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伟评论:“中国死刑适用的司法限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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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伟评论:“中国死刑适用的司法限制”项目 孙中伟律师事务所 /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 【中伟律师评论】希望本项目的实施能真正地减少我国的死刑,能挽救些死囚的生命。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可以不尊重任何人的生命。 阴建峰 黄静野 2012年12月15至16日,中欧合作项目“中国死刑适用的司法限制”项目启动会在北京举行。该项目系以北师大刑科院所属死刑研究国际中心名义向欧盟成功申报的2012-2014年度法治促进项目,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所属地方法院、英中协会等中外机构的鼎力支持。来自中欧双方的百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启动会的开幕式由北师大法学两院院长赵秉志教授主持,北师大刑科院名誉院长高铭暄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教授、欧盟驻华代表处项目官员柯丽塔女士、英中协会顾问李凯蒂女士先后致辞,对项目的前景寄予了厚望。会议的学术研讨分为五个单元展开。 死刑适用的死刑限制 第一单元为“中国死刑适用的死刑限制”项目推介,由北京高院副院长孙力和北师大刑科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教授共同主持。项目负责人赵秉志教授首先介绍了项目的总体构想以及实体法部分的执行计划,项目共同负责人宋英辉教授则介绍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及程序法部分的执行计划。 北师大刑科院特聘教授储槐植指出,由司法到立法的死刑改革“两步走”模式更为契合中国的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时延安建议,应强化刑事实体与程序部分的协作,并加强对被害人过错、动机等酌定量刑情节的研究;河南省高院李剑非庭长认为,应加大对死刑观念的变迁和干预引导方面的研究;齐文远教授提出,应当重视对死刑替代措施的研究和构建;国家法官学院周道鸾教授认为,死刑限制的推动应在立法和司法层面齐头并进,死刑的立法改革仍需继续坚持。 我国的死刑改革路径 第二单元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中国死刑改革问题”,由储槐植教授和齐文远教授共同主持。英国密德萨斯大学威廉·夏巴斯教授主要就欧洲各国死刑废除的不同模式进行了介绍;高铭暄教授对中国死刑改革的沿革和现状做了分析,并主张在今后五至十年内废除全部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赵秉志教授认为,“慎用死刑”是契合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进程和法治发展状况的必然选择,考虑到现实国情民意,慎用死刑政策的贯彻重点应在于立法上不合理配置死刑、现阶段又无法即行废止死刑的非暴力犯罪,而非关涉民众切实利益与感受的严重暴力犯罪,尤其是严重致命性暴力犯罪;河南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马献钊从死刑民意的角度进行了论述,主张通过民意调查、陪审制度改革实现民意与刑事政策的良性互动;安阳中院李东华副庭长认为,应适当延长生刑,以减少对于死刑的依赖,同时明确“罪行极其严重”的适用标准;华中科技大学贾济东教授总结了我国古代死刑限制之经验,主张采取渐进式的死刑改革路径,并认为应当警惕在限制死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潜规则现象;大连海事大学赵微教授认为,中国的死刑改革应在各种因素中寻求最佳平衡点,并主张改进实证研究的方法;上海财经大学麻国安教授主张实行一案一死的“独死政策”、一年一审的统一死刑复核、死刑执行数量的配额制,并废除死缓制度。 死刑适用的司法控制 第三单元为“中国死刑适用的司法控制”,由周道鸾教授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主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郑丽萍认为,当前死刑改革应当通过立法技术和司法适用自身探寻死刑严格限制的方法,从而避免与民意的直接冲突;湘潭大学教授赖早兴主张提高死缓的适用率,以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北师大刑科院教授刘志伟认为,可以通过扩张解释死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之条件来限制死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李萍认为,死刑的司法控制可以从强化和谐司法观念、发挥司法者控制死刑的能动性、严守死刑适用正当程序等方面着手;北京市检一分院检察官彭新林围绕酌定量刑情节的价值、空间和改进进行了阐述,认为酌定量刑情节的运用对于死刑控制有着重大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刘树德处长指出,死刑的司法限制主体不应仅限于法院,并主张强化司法中的实证分析。 死刑案件的特别程序规则 第四单元为“死刑案件的特别程序规则”,由宋英辉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认为,应从程序的最大正当化和证据的最严格标准两方面对死刑进行控制,保证二审案件、死刑复核的律师参与,预防、审查死刑案件中的刑讯逼供现象,从而加强死刑案件中的人权保障;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贵方指出,死刑复核程序非独立诉讼程序,实践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a53ce6125c52cc58bd6be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