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中国死刑问题的宪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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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中国死刑问题的宪法建议

一、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立法现状

()死刑的定义

死刑,又称生命刑,一般定义为主权国家在刑法中所规定的基于犯罪而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惩罚手段。对人来说生命仅有一次,剥夺后不可恢复,所以作为剥夺生命权的刑罚方式,死刑被广泛认为是刑法系统中最为严厉的刑种。

()我国关于死刑的立法规定

为了保证死刑制度能够合理、合法地运行,我国法律法规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其中,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并规定死刑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有效地维护了司法统一与司法公正;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成年和审判时已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年满七十五岁的,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外不适用死刑。对于死缓的适用范围,国家也作出了一定的规定和调整,扩大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适用。可以说,当前中国死刑制度正在逐步改革中完善。

()从中外对比看中国死刑问题

据维基百科统计,在全球197个国家当中,目前在事实上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约有30个。中国也位列其中,保留并实际运用着死刑制度。其余国家或已将死刑明确废除,或在实践中将死刑废除。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自1990年以来超过50个国家废除了死刑,废除死刑的国家以平均每年3个的速度在递增。在中国,随着改革开放,社会物质生活水平和文化程度极大繁荣,国外的思想逐渐开始传到国内,开始有更多的目光聚集在司法体制和司法改革上,有更多的人关心民主与法制,关心人权问题。近年来,随着念斌案”“聂树斌等案件进入公众视线,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在民间也激起了不小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以及死刑制度改革。但中国的死刑制度仍在不同领域和程度上遭受着质疑。中国仍以执行死刑的次数和人数较多为一些国际组织所抗议,冤假错案的曝光不时引起公众舆论的一片哗然,部分罪名如非法集资罪入死刑仍受争议。从宪法角度而言,关于死刑是否违宪,是否反人权也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这都是现阶段死刑制度留给我们思考和不断探索的问题。

二、死刑存在的宪法学思考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对公民的各种基本权利提供根本保障。众所周知,死刑是一种剥夺人生命权的刑罚方式,因此也有极刑”“生命刑等等别称。死刑究竟是否与宪法保护公民生命权相悖,学者们普遍存在着三种看法。一为违宪说。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们认为死刑是违反宪法精神的。他们认为废除死刑是生命权和人道主义的要求。刑罚也应有人道性的要求。死刑不仅剥夺了人的生命权也连带着剥夺了人的其他权利,这明显是不人道的。也有学者从冤假错案造成的损失难以挽回、死刑不一定能达到惩戒效果等角度出发进行论证。为合宪说。持有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死刑犯的犯罪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对他人人权及其他权力的侵犯,剥夺这些罪犯的生命权作为惩罚确有必要。不管是中国还是西方,自古民间便有


眼还眼,以牙还牙”“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说法。那些谋杀他人的罪犯侵犯了别人的生命权,也就应当失去自己的生命权。在一些国家,这种观念被用来赋予对严重危害社会或他人人身的犯罪适用死刑的合法性。三为折中说折中说以韩国宪法为典型代表。韩国采取的折衷说,对死刑的执行力度、比例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若超出规定则作违宪处理。相较之下,中国的宪法未对死刑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中国的国情,单纯而片面地在死刑制度前冠上合宪”“违宪的名号,不论是在学术层面还是就社会舆情来说都是武断而片面的。笔者认为,针对我国的法律实际,采取折中说,在渐进中落实,细化死刑制度实施的准则与细节,才是优化法治环境,推动司法改革,保障人权,维护宪法的良好途径。下面,笔者将着重对折中说的可行性进行论证。首先,我国死刑存在的合理性是折中说成立的基础。很少有学者对死刑的正义性提出质疑。死刑作为以剥夺犯罪人生命权为惩罚方式的刑种,具有一定的社会预防功能。换言之,对死刑进行保留确有威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与重大刑事犯罪做有力斗争的作用。从社会因素的角度考虑,中国自古有血债血偿的社会传统,国民的素质尚未提升到全体民众都可以欣然接受死刑废除的地步。猝然废除死刑与我国社会的传统观点背道而驰,一时间势必导致犯罪率的陡然上升,民众对法律的不信任和大范围的法治恐慌,引发严重的治安和社会问题。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折中说不失为一种明智而不乏温和渐进的改革方法。其次,我国死刑废除的合宜渐进性是折中说符合国情的有力支持。上文已然提到,死刑的废除应该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骤然废除死刑或拒绝对死刑制度进行变革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譬如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曾经贸然废除死刑造成犯罪率陡升,治安混乱。死刑的存在固然是对判处死刑者生命权的侵害,但却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更多人的生命权。综上,笔者认为我国死刑的废除应具有合宜渐进性。折中说强调的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减少非暴力犯罪判处死刑的人数、规定死刑执行的比例、并对有滥用重用刑罚的现象作违宪处理,显然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再次,我国死刑最终的废除符合维护人权的要求和国际立法的趋势,折中说在这一阶段的过渡过程中有重要意义。刑的存在侵犯着公民的不少权力。死刑对公民生命的剥夺毫无疑问侵犯着公民的生命权;长期的死刑执行过程中演化出多种残忍的刑罚,这种不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也侵犯着罪犯们的人格尊严;平等适用死刑和特殊主体不适用死刑的争论还在继续;迄今为止尚有55个罪名适用死刑,仍然位居世界前列;非暴力罪名适用死刑的程度和数量也在广为争议。目前,我国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渐进解决死刑问题作出尝试。十八大已明确提出减少入罪死刑的犯罪数量,改革的步伐已经迈出。依照党史的发展和要求,随着共产主义最终的实现,死刑也最终将被废除。这一精神,也与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相契合。折中说对于死刑执行状况的限制作用不容忽视。对折中说的采用,将在渐进的改革中起到过渡性的作用,其历史使命和意义不容忽视。

三、我国宪法关于死刑制度的立法建议

在中国,死刑有着相当悠久的渊源。以刑法为主体的中国古代司法体系中,从办案的官员到社会上的庶民,都将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定理。死刑制度长久的运行与传统观念不无关系。在此基础上保留死刑制度,对与犯罪行为做长久斗争,威慑犯罪分子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死刑制度的弊端以及执行中所产生的问题也同样不容忽视。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中国不仅需要在刑法方面思考改革死刑制度的路径,也需要在渐进中,进一步完善宪法的相关内容,从而推动死刑问题的进一步改善,从根本上优化法治环境,达到司法公正。因此,笔者从宪法角度出发,给出如下建议:

1.生命权入宪,明确生命权定义。生命权是指人的生命受保护,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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