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级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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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级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1.01.07

【字 号】黑司发〔20211 【施行日期】2021.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省级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司发〔20211



各市(地)司法局、厅机关相关处(室),省级人民监督员: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需要,规范和加强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我们对黑龙江省司法厅印发的《省级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黑司通﹝20171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省级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司法厅 202117




省级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保障和促进省级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是指经省司法厅选任的省级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机关办案活动、参加省司法厅组织的业务培训或相关活动所产生的补贴费和差旅费。

第三条 省人民检察院邀请省级人民监督员参加办案活动的履职经费包括补贴费和差旅费。其中,参加巡回检察,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案件质量评查按照每人每次500元标准计发补贴费;参加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司法规范化检查,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检察工作情况通报,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按照每人每次300元标准计发补贴费。

第四条 省级人民监督员参加省司法厅组织的培训或活动按规定报销差旅费;参加省司法厅组织的相关活动按照每人每次300元标准计发补贴费。 第五条 差旅费为省级人民监督员到外地履职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按照《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24号)相关规定发放。《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如有修改,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人民监督员不认真履职,或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律和有关纪律规定的,经查证属实,不予发放补贴费。

第七条 省级人民监督员履职经费由省司法厅支付,在省财政核拨的年度专项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b74216300d8ce2f0066f5335a8102d277a2610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