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结算审核与建设项目审计的区别的补充说明 王光平 长期以来,不是所有的人,对工程结算审核与建设项目审计二者的区别有认识。本人时常需要就这个事情予以解释。迫于此实际情况,本人扼要总结归纳后形成了文章《简述工程监督关系与工程结算审核与建设项目审计的区别》,文章力求简明、扼要、层次分明,力求阅者能一目了然。 在20XX9月9日XX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上,该文获得了优秀论文奖。 一、为什么会有这个问题? 1、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行业,80年代兴起,是改革开放后最早兴起的几个咨询行业之一。同时兴起的还有审计师事务所(与注册审计师)。到90年代中期,财政部归口管理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署归口管理的审计师事务所两个行业整合为会计师事务所一个行业。那时,建设程序中没有“独立第三方的工程结算审核”这个微环节,只有竣工后的建设项目审计。20XX后,为完善建设程序,由国务院行政许可,又兴起工程造价事务所(与注册造价工程师),建设部归口管理,第一批注册造价工程师于20XX产生,专业从事工程造价,包括履行独立第三方的工程结算审核职责。会计师事务所比工程造价事务所早兴起将近20年,现在部分人的头脑仍然被会计师事务所占据着。 2、从字面来看,审计二字冲击力强、容易理解、认同感高,而审核二字则相反。以至于部分人常常把“工程结算审核”的实体工作内容,表述为工程结算审计、工程审计、结算审计等五花八门的说法,甚至进行这些表述下的招标。 二、如何正确认识工程结算审核? 1、工程造价是个笼统概念,在不同建设阶段有不同形式,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其中施工图预算又有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招标拦标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等。每个形式都存在编制、审核。其中工程结算审核是工程技术、工程经济行为,是“表达最终工程造价的行为”,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单位三方共同盖章、三方造价工程师签字并鉴章的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显然是不可以在此文件中出现的。 2、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局20XX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从20XX起陆续发布了行业标准: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1-2007) 《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CECA/GC2-2007) 《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CECA/GC5-2010)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07)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4-2009) 3、XX省物价局、XX省建设厅2001年11月30日发文《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晋价房字[2001]332号),该文现行有效。其中所附《XX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的“收费项目”第三项为“工程结算审核”,收费标准为基本费2.8‰、审核费4~6%。 三、建设项目审计能否代替工程结算审核? 答案是不能。 关于建设项目审计、工程结算审核,国家的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清楚了。法规规章的表述句型是“什么是什么”,一般不用“什么不是什么”的句型。互联网上可搜索到很多专业论述,这些论述为的就是强调,其中《不能以审计代替工程结算审核》是最为典型的一篇。其中一段话切中要领,先摘录于下: “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行为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对其他单位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由于建筑公司不是审计对象,故并不存在对审计决定有执行的义务。工程结算审核,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以承发包双方发生的实物交易为依据,按照国家或地方施工的有关消耗标准进行核算,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其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可作为双方结算的法律依据。” 附: 不能以审计代替工程结算审核 2008-12-07 16:15:22 来源: 浏览次数: 网友评论 条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中介组织行为,保障其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确保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建设部和各省、市都相继颁发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不少省、市还以省、市长令颁发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逐步将工程造价管理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工程造价咨询与审计的职能、执业范围、行业性质、政策法规理解和执行相悖的矛盾。因此阐明政策法规,规范审计行为,已经成为当前亟待探讨解决的重要议题。 . 《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XX书,并在执业XX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根据各省、市颁发的有关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管理办法,一切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含各级审计事务所),均须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并经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方能根据批准的资质等级在规定的从业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结算审核。但有的审计机关认为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法》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预、决算实行审计,而工程结算是竣工决算的组成部分,他们不须持证,只须凭审计职能就可直接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 审计部门(各级审计局)可否执业工程结算审核呢?要准确阐明这个问题,必须先谈谈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与工程结算审核的区别: 两者依据不同。竣工决算审计依据《审计法》和审计署颁布的《基本建设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要求》进行,其审计内容为:(1)竣工决算编制依据;(2)项目建设与概(预)算执行情况;(3)建设成本;(4)交付使用资产;(5)尾工工程;(6)结余资金;(7)基建收入;(8)投资包干结余;(9)投资效益评价。主要根据国家的审计法和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主要审查预(概)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超支原因,有无隐匿资金、隐瞒或截留基建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与以投资包干结余名义分基建投资之类的违纪行为等。工程结算审核,主要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算定额、工程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与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参数、设计图纸和工程实物量,以承包合同为基础,在竣工验收后结合施工变更、工程签证情况,作出符合施工实际的竣工造价审查结果,作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依据。 两者标的不同。审计以基建项目为标的,包括资金来源、基建计划、前期工程、征用土地、勘探设计、施工实施的一切财务收支。工程结算审核以单位工程为标的,只对单位工程造价的合理合规负责。 两者从业人员不同。审计与工程造价审核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专业学科,审计以会计师、审计师为主;而工程造价审核以工程经济和工程技术人员为主。目前国家正在实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今后的工程造价审核,将以造价工程师为主。以会计师、审计师来从事工程结算审核,就像要会计人员来建房子一样隔行如隔山。闻名全国的湖北武穴审计事务所审计工程结算严重高估冒算事件(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播放),除了该所审计人员受贿不公以外,还有一条,他们推卸责任的理由是不懂工程造价专业。 两者法律效力不同。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是一种审计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对其他单位不产生连带法律约束力。凡对建设单位投资项目进行的审计结果,对施工单位的造价结算不具有约束力。如某县建筑公司承包某县人民银行的办公楼工程,工程竣工结算经县建行审定为280余万元,双方没有异议。不久,该县审计局对该工程造价决. .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bf8f71a87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