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08.02.28 • 【字 号】云地税二字[2008]15号 • 【施行日期】2008.02.2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8〕15号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现就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年金属补充养老保险性质,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年金的计税依据为单位为职工出资部分和职工个人出资部分之合。 三、单位为职工计提的企业年金,应在划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当月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单位代扣代缴。 四、单位职工在离休、退休、退职或调离原单位,一次或分次提取企业年金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034c0b972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c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