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冀地税发[2003]4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05.09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3]4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1 / 2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0]1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区域内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业户、承包承租经营等取得需汇算清缴所得项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各市、县(市、区)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安排和部署,指导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及时解决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 在每年汇算清缴前,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宣传准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纳税人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培训等形式对企业办税人员辅导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办税程序和手续,帮助解决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和技术性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1df377e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586b97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