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 【发文字号】冀地税函[2008]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1.07 【实施日期】2008.01.07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8〕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对个人买房后1年内出售原住房,即先买后卖,可比照上述政策执行。但对商业用房或个人拥有多套住房,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 /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fc5f173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586b94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