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翻译的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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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翻译的标准和要求

实用翻译的标准,总的来说,应以原文为基础,以译文在译语语境中预期达到的功能和目的为目标。当然由于各类实用翻译的具体领域不同,翻译的要求不同,翻译的实施形式不同,具体标准肯定会有所不同。对翻译的标准,人们如今正在采取更为客观、更为包容、更为开放的态度。

中国标准化协会组织有关单位于2004年制定了对翻译服务译文质量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和一般要求,明确指出:“翻译服务方在开始服务前应充分了解顾客对译文的最终使用目的„„最大限度地消除可能出现的歧义”。同时对翻译服务行业译文质量的一般要求、翻译译文中允许的变通、译文质量的判定等做出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般要求:

1. 忠实原文。要求译文忠实原文,技术内容准确,无核心语义错误,保证译文的准确性。

2. 信息完整。要求译文应完整传达原文的信息,无漏译和跳译,保证译文的完整性。 3. 术语统一。要求专业术语符合目标语言法定、专业标准,或行业、专业的通用习惯,并前后统一,保证译文的专业性。

4. 行文流畅。要求译文的表述符合目标语言文体或特定专业的一般表达习惯,保证译文的流畅性。

5. 关于计量单位。一般使用原文计量单位,也可换算为国际标准计量单位,或按双方约定。计量单位及其表达符号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6. 关于符号。标点、数字、时间、货币、计量等符号可按原文,也可按目标语言相关标准和通行惯例,或按双方约定。数学物理科学符号尽可能采用学科通用表示符号。 7. 关于专用名词。

外译中时,通讯地址或具有通信意义的专有名词直接引用原文,国名、地名应使用我国既定的中文译名,无既定译名的,应按音译、意译的次序译出。第一次译出时应附原文。

非知名人士的姓名直接引用原文,第一次译出时应附原文。

知名机构按既定译法译出;非知名机构名称直接引用原文,第一次译出时应附原文。 职务、头衔、尊称按惯例译出。

中译外时,中国人名、地名译为西欧语言语系语言的按汉语拼音译出;译为其他语系语种的按目标语言习惯音译;

外国人名、地名按目标语言国的既定写法或习惯拼法译出。 通讯地址或具有通讯意义的专用名词除按汉语拼音译出外,应遵照目标语言国的相关规定或习惯译出。

8. 关于缩略语。意义明确或经前文注释明确过的缩略语,可以在译文中直接使用。译文篇幅过长或缩略语过多的资料,可采用统一缩略词表等措施。

9. 行文结构、章节标号等,在保持原文风格的基础上,遵照目标语言的文体及相关专业的表述习惯。

其他要求:

1. 在目标语言中没有源语言中的某些词汇是,允许保留原文词汇或根据其含义创造新词。

2. 在不影响原文语义的情况下,允许改变句型结构或修辞。

3. 诗词、歌赋、广告及其他特殊文体及采用特殊修辞的语句,允许在不改变原文核心语义的基础上,变通译出。

4. 在不影响原文语义的情况下,允许对某些词句做必要的增删,以使译文更符合目标语言的表达习惯。


5. 原文中夹杂有其他语种的文字且无法译出或不在约定翻译任务范围时,必须在相关位置标明,同时保留原文。

6. 经双方约定,可略去原文中与顾客使用无关的文字。 7. 如果译者认为原文存在错误,可在译文中标识。

以上翻译服务译文质量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和一般要求,从事实用翻译时可以参照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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