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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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有关事

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政发[1998]56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8.09.20 【实施日期】1998.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城市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根据1998914日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的决议,现就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经批准投入营运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保底期限为:汽车排气量在1000ml以上(1000ml)的为8年,排气量在1000ml以下的为6年。从核发行驶证之日起已满8年或6年的,经营者可申请定向购买经营权,定向购买的经营权期限为8年,每个经营权价格由物价部门核定。8年经营权期满后,经营权由市政府收回,按有关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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