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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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山东省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8.12.08 【实施日期】2008.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

《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全省律师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八日



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81126日全省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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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律师协会

充分履行职责,根据法律和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统一向本协会缴纳会费。

第三条 凡由山东省司法厅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下同)均为省律师协会团体会员,应向山东省律师协会缴纳团体会费。凡由山东省司法厅许可执业并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含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下同)均为山东省律师协会个人会员,应向山东省律师协会缴纳个人会费。

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第一个注册年度免收团体会费,首次执业的律师前三个执业年度只征收上缴全国律协的会费。

特殊困难的个人会员,可以向所在市律协申请减免当年会费(申请条件和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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