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长江轮船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公布日期】2007.05.23 • 【字 号】渝劳社函[2007]102号 • 【施行日期】2007.05.2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长江轮船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7〕102号) 渝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确认重庆长江轮船公司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问题的请示》(渝中劳社〔2007〕27号)收悉。交通部根据《劳动部关于对交通部水运和施工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批复》(劳部发〔1995〕348号),制发了《关于发布〈交通部部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实施办法〉的通知》(交人劳发〔1995〕1030号)以及《关于发布〈交通部部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交人劳发〔1996〕1015号)。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重庆长江轮船公司除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外,还有部分岗位工种是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252c21fcfbff121dd36a32d7375a417876fc17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