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公布日期】2008.01.16 • 【字 号】渝劳社函[2008]30号 • 【施行日期】2008.01.1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8〕30号) 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集团机关及所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重建集司文〔2007〕2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07年12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监事长、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财务总监、工会主席、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所属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小车司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集团及所属企业机关:清洁工、保安人员、电工、车场管理人员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集团及所属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预算负责人、现场代表、工长、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机管员、预算员、技术内业(档案员)、劳资员、项目会计、统计员、造价员、工程研发人员、工程设计人员、爆破安全员、营销人员、置业顾问、权证办理人员、客户服务人员、报建人员、物业管理人员; 集团及所属企业、项目部工人:爆破器材保管员、现场保卫人员、砌筑工、抹灰工、钢筋工、架子工、木工、混凝土工、起重工、塔机操作工、机械操作工、机修工、电工、电焊工、探伤工、通风工、钳工、油漆工、筑炉工、冷作工、材料工、石工、车工、钻工、炮工、砼工、塔吊安装维修工、钢模工、计量工、测量工、库工、试件工、水暖工、管道工、过磅工、防水工、指挥工、锻工、轮胎工、喷射工、翻渣工、输送泵操作工、沥青工、沥青控制室操作工、商品砼控制室操作工、普工、杂工、炊事员、挖掘机司机、装载机司机、推土机司机、汽车吊司机、压路机司机、砼运输车司机、双臂台车司机、客货车司机、出渣车司机等岗位(工种)人员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每月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0.83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166.64小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中的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的加班费计算标准执行,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351171392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9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