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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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布部门】四川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2.05.26 【实施日期】1992.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1992年5月26日 四川省税务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根据《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 》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一切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和本办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销售商品、调拨物资、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活动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给付款方的各种票据,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使用本省县级以上税务 1 / 2










机关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发票。对不符合《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和本办法规定的凭

证,财会人员有权不予报帐,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第四条 发票可按所有制形式结合行业划分种类。发票的具体格式、内容和种类的划分,由省税务局统一确定。

第五条 发票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印制或批准印制,并在发票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省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刻制。 凡符合规定的发票均是财务收支、会计核算的合法凭证。

第六条 单位因业务需要,可自己设计发票式样,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领取《发票准印证》,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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