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审批与报销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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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审批与报销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现金支付和借用,根据国家和省局有关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发票借用管理

1各经营单位如因业务原因在款项未到而需先向财务借开发票时,应由经办人员办理发票借用手续。借发票由经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到出纳处办理。

2如借技贸发票,已登记合同的需提供合同登记号,登记合同的应由科技办主任审核签字后办理。

3借支发票后当月应交的税金及应提取的坏帐准备费用即进入相关经营单位。

4借支发票后相关部门应抓紧款项的回收,到年末结算时如还未到帐即从当年收入中扣除此款。

5财务部门应及时查询到帐情况,到帐后应及时通知有关专业室,办理相关手续。

二、经济合同管理

1凡对外支付额在5000元以上的经济业务应与对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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