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账的补充规定(2) 院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工作,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现就报账工作做出如下补充规定,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所报销票据请按照如下经费分类分别粘帖,不同经费分类的票据不能粘帖在同一张粘帖单上。同一经费分类的票据每张粘帖单粘帖数量不得超过20张,且贴票时应保持票据平整,便于装订。每张票据必须贴于粘帖单上,不能票上贴票。票据粘帖后,不能遮盖住票据信息。报销时请在每张粘帖单右上角用黑色水笔注明经济分类编码、总金额和附件总张数。 编码 201 202 203 204 20501 20502 206 207 208 209 210 办公费 印刷费 咨询费 邮电费 其他交通费用 经费分类名称 编码 17 18 19 20 21 22 23 101 102 103 104 电费 取暖费 经费分类名称 物业管理费 租赁费 手续费 因公出国(境)费 税金及附加费用 基本工资 津贴补贴 绩效工资 社会保障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学院自有小车费用) 差旅费 维修(护)费 会议费 培训费 公务接待费 211 212 213 214 215 16 专用材料 劳务费 福利费 工会经费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除以上的外) 水费 301 302 303 304 305 400 退休费 助学金 住房公积金 奖励金 其他个人家庭补助支出 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价值) 计财处 2015年11月26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57294270b75f46527d3240c844769eae109a3e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