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2019.11.18 • 【字 号】金市科〔2019〕75号 • 【施行日期】2019.09.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市科〔2019〕75号 为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深入推广应用普惠性创新券,实现G60科创走廊九城市创新券互认互通,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条〔2017〕70号)、《G60科创走廊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G60科创走廊九城市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和创新券互认互通试点方案〉的通知》(G60联席〔2018〕40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9〕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普惠性制度安排。市区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及各区、开发主体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由婺城区、金东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义都市新区向企业直接发放。 二、创新券依托“浙江科技大脑”(www.zjsti.gov.cn)推广应用,申领、兑付等环节均在线进行。企业可以通过服务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 三、创新券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市科技局负责创新载体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保障和资金监管等工作。各区、开发主体的科技、财政部门负责创新券的实施管理,确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做好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审核、兑付等日常管理工作。创新载体负责提供创新服务、记录创新券使用情况及申请兑现等工作。 四、创新券发放对象是在市区范围内注册并纳税,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有创新需求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支持高新园区、科技城、高新特色小镇、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创园、小微企业园的科技型企业。 五、创新券的主要接收对象是经省、市科技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级各类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含共建单位)、工业设计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等创新载体,及G60科创走廊九城市纳入开放共享目录清单的科学平台。 六、创新券支持范围是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市区科技型企业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知识产权服务(专利分析评估、专利纠纷服务)等创新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重点研发计划、公益研究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补助、专利授权补助等其他政府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9c9e70bed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1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