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车辆管理与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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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车辆管理与使用规定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机关工作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车辆管理与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办机关车辆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确保工作用车安全、有序、高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机关车辆由秘书行政处统一管理和调度。驾驶员聘用、日常出车安排、安全教育、工作考核、驾驶员管理等,由秘书行政处负责。

第三条 根据省采购办规定,实行车辆定点加油和维修。需要维修保养车辆或添置、更新车内设备的,由驾驶员提出报告,经秘书行政处负责人审核同意,方可置换并报销费用。维修价格较高的,按照本办财务管理规定报批。

第四条 市内工作用车,由秘书行政处统一安排。节假日或长途用车的,用车处室应提前2天预约,填写《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派车单》,经分管秘书行政处的办领导同意,由秘书行政处根据车辆使用情况统一安排调度;秘书行政处应将调度情况及时告知用车处室;无法安排车辆的,应当告知理由。 办领导用车原则上由秘书行政处申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车队保障;需要使用办机关车辆的,由秘书行政处优先保障。

第五条 车辆不得擅自私用和私自外借。本单位工作人员特殊情况因私需要使用办机关车辆,或者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须经办分管领导同意。

凡未经统一调度私自用车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私自用车者和私自出车的驾驶员负责。

第六条 按规定外派车辆,带队的主要负责人要负起安全责任。外派期间要适时提醒驾驶人员安全行


驶、遵章守纪、文明行车;遇特殊情况和交通事故时,要及时指挥、妥善处置。 第七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工作纪律,遵守以下规定:

(一)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服从统一调度,保证准时出车。长途出车前,应事先做好出车准备。 (二)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照章驾驶。

(三)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不得私自出车或擅自将车辆转借他人驾驶。 (四)做好每天行车台账记录,按月报秘书行政处负责人和分管办领导。 (五)严禁酒后驾车。

(六)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章的,应立即向秘书行政处负责人报告。

(七)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年检工作,定期检查车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八)经常清洗车辆,确保车辆整洁。

(九)将车辆整齐停放在指定车库或位置,冬天注意防冻,夏天注意防暴晒,雷雨台风天气应停放在空旷区域。

驾驶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扣除当月考核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由驾驶员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调度和管理车辆的; (二)因管理不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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