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离婚与再嫁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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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离婚与再嫁那些事儿

作者:林正秋

来源:《幸福家庭》2015年第11

两宋的离婚与再嫁、续娶,大多与唐代相仿,多以保护男子为主,但对女子规定的比较宽松,在法律上不仅允许男子续娶,也准许妇女再嫁。

宋代离婚,大致分法定弃妻、官府断离、协议离婚等多种形式。

法定弃妻有七出。唐代户婚律中规定:弃妻须有七出之状,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公婆),四口舌(多言),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难治之病:如癞、癫等),皆夫手书弃之。

如有以上七条理由中一条,丈夫写休书,男女双亲及邻舍签名,即可休妻。这就是法定弃妻的最简单的手续。但也有三不出者(三种情况不能离婚):一经持舅姑之丧(曾给公婆守过三年丧),二娶时贱后贵(夫家娶妇时穷后变富),三有所取无所归(妇女遗弃无所投靠)。如果遇到三不出者,男家弃妻者要受到法律惩治,《宋刑统·户婚律》规定:杖一百,并追还合。不仅杖击一百,还要重新还合。还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

宋代爱国诗人陆游与唐琬的婚事就是因舅姑不悦而离弃: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故陆游写《钗头凤》以表达心情。

义绝离婚。《唐律·户婚律》说: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宋刑统·户婚律》基本抄袭了唐律的规定。所谓义绝,就是夫妻之间因某种事情的发生,已到了情断义绝地步,法律上强迫解除他们的婚姻。《宋刑统·户婚律》中解释说: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

所谓义绝,大致有四方面情况:

一是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二是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三是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四是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及欲害夫者。 如是以上四方面原因,虽会赦,皆为义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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