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和离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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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和离制度概述

作者:李雪颖

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4

唐代的婚姻解除形式分为违律为婚义绝七出和首创的和离,虽然在唐代之前和离这种按照夫妻双方意思表示而协议离婚的温和的离婚方式早已存在,但是唐代和离制度的确立却是中国古代婚姻法中婚姻终止形式的创举。 一、和离制度渊源

和离制度虽然在唐朝才正式出现在律典之中,但是在唐之前,这种婚姻解除形式其实就存在。例如《汉书》记载的汉时朱买臣与妻子和离朱买臣,字翁子,吴人也。家贫,好读书,不治产业,常艾薪樵,卖以给食,担束薪,行且诵书。其妻亦负戴相随,数止买臣毋歌呕道中。买臣愈益疾歌,妻羞之,求去。······买臣不能留,即听去。” i朱买臣因为和妻子性格不合,价值观不同——“数止买臣毋歌呕道中。买臣愈益疾歌,而其妻子要求离异,朱买臣不能留,然后他的妻子离开,他们的婚姻解除。由此可见,当时夫妻性格不合而自愿离婚的,并不违反当时的规定,因此是合理存在的。

和离制度也是被儒家思想所认可的,例如西汉刘向著《烈女传》卷1《母仪传》就记载了孟子与妻子和离孟子既娶,将入私室,其妇袒而在内,孟子不悦,遂去不入。妇辞孟母而求去,曰:妾闻夫妇之道,私室不与焉。今者妾窃堕在室,而夫子见妾,勃然不悦,是客妾也。妇人之义,盖不客宿。请归父母。’” ii这里的请归父母实然就是妻子请求离异。通过孟子和离的典故,显示出早期儒家对于男女婚姻持有宽容的态度,这也符合早期儒家对人性的认识和宽容,正是其人性化的体现。

其次,古代的婚姻制度更加趋向于契约婚,婚书在婚姻缔结中起着重要的分界作用,常常被视为婚姻成立或者婚约成立的标准,例如《唐律疏议》第一百七十五条许嫁女辄悔中规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疏》议曰许嫁女已报婚书者,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皆谓宿相谙委,两情具惬,私有契约,或报婚书,如此之流,不得辄悔,悔者杖六十,混仍如约······”“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女追归前夫····”《疏》议曰:若更许他人者,谓依私约报书,或受聘财,而更许他人者······”婚书的作用不仅仅是一个分界点,而且还是一个标准,对于婚书的内容,法律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唐律疏议》第一百七十六条为婚妄冒的《疏》议曰为婚之法,必有行媒,男女、嫡庶、长幼,当时理有契约······”既然是契约婚,那么在平等的关系下,契约有缔结就应当存在解除的情形,而古代的夫妻关系在《唐律疏议》第一百八十九条妻无七出而出之的《疏》议中被定于为: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既然夫妻关系中夫与妻是一与之齐,那么就应当同时具备契约缔结和解除的权利,即便古代婚姻是合两姓之好,那么两家的地位也应当与夫妻地位一样是平等的,这才能真正的体现一与之齐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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