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诚信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诚信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们面临社会诚信缺失的困境,如“彭宇案”、“瘦肉精”、萝卜招聘等,这无疑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造成了不良影响。 社会诚信缺失的原因。当前,诚信缺失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我国市场经济起步不久,体制不成熟、不完善,市场监管不力等。其中的一个关键因素是,时代和社会发展了,诚信原则植根的原有社会土壤发生了变化,而支撑诚信原则发挥作用的保障机制却没有完全跟上。计划经济条件下也存在诚信缺失问题,但在许多领域特别是经济领域表现并不突出。这除了思想和道德教育的原因之外,还与当时的历史背景、社会条件密切相关。在计划经济体制和较为封闭的社会环境下,人们之间的纵向联系多于横向联系,熟人之间的联系多于陌生人之间的联系,行政联系多于经济联系,道德责任多于经济利益。其次,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同的市场主体对于信息的掌握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信息不对称现象极有可能导致市场主体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为企业的失信行为提供可乘之机,如频频见诸网络等媒体的企业以明星的虚假代言骗取消费者对其产品的信任以扩大销量等。市场经济强调物质利益,趋利成为常见的社会现象,义利冲突和矛盾也会日益增多。面对金钱和物质的诱惑,一些人坑蒙拐骗,不择手段。作为观念形态的诚信原则,在这些行为面前显得软弱无力。 当前我国社会诚信缺失是伴随着我国的经济社会转型而出现的,而社会转型时期最容易出现的就是社会失范现象,尤其是社会道德失范。在社会转型期,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等均发生了变化,这就要求有新的社会道德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但由于转型的原因,旧的社会道德对人们的行为缺乏有效的规范,而新的社会道德又没有真正形成,处于缺位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社会道德失范在所难免。比如,“彭宇案”判决书中关于“人怎可能有公德,怎会主动去帮助别人”的预设,使我们再次面临老人摔倒时生出“扶还是不扶”的尴尬,严重混淆了我们传统道德中所蕴含的善恶标准和是非标准,使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很可能处于无道德的状态,加剧社会的诚信危机。 当前,应注重从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推动诚信建设。近年来,我国积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抓紧把诚信建设纳入法制轨道,加强法律对信用的引导作用、规范作用、保障作用,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的诚信立法还不够完善,对诚信的规范偏向宏观,一些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这就要求加快诚信相关立法步伐,尽快制定和修改完善与建立社会信用制度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努力形成内容丰富、层次分明的诚信法律规范体系,明确规定人们在什么条件下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违反它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包括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征集、评估、管理制度,公开快捷的诚信信息查询和使用制度,对个人、企业、政府部门诚信的有效监督制度,使解决信用纠纷问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社会诚信建设立足于坚实的法律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比如依法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其内容包括个人信用登记、个人信用等级、个人信用记录等等,约束每个人自觉维护信用,不得违背信用,推动形成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诚信奖惩机制。广泛开展与诚信建设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全民法律素养,在全社会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不断增强人们的诚信意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cd724e77375a417876f8fa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