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室工作制度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并落实病案室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每一岗位有具体明确的工作描述。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随意脱岗,管好病案,防止丢失。 三、负责病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借阅供应、对外复印、分类编码、质量监控、索引登记、存储等,满足患者、医务人员、行政部门、保险及法律等对病案的需求。 (一)严格遵守病案回收制度、借阅制度、复印制度等,热情接待外来查访人员。 (二)保守病案的一切秘密,不得随意泄漏患者隐私,不许利用工作之便随意借阅病案。 (三)按规定外借的病案,应定期催还、归档,保管好病案信息资料。 (四)各种编码要认真仔细,遇到模糊的编码分类,应阅读病程记录或与临床医师联系,保证编码准确,减少误差。 (五)定期检查上架的病案,对插错、漏档、破损的病案及时纠正和修复。 (六)住院病案要长期保存。应保持病案库房清洁、病案排放整齐,做到室内通风、干燥,防止病案霉烂、虫蛀、火灾。 四、依法收集医疗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提供各种病案信息。 五、负责审核病案中的各种病历纸张是否符合医院要求。 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病案管理质量。 病案回收制度 一、患者出院24小时内(死亡病历2个工作日内)回收至病案室。 二、严格执行院内病案交接制度,病房工作人员与病案室工作人员交接查收后,在“病历交接登记本”上签名。病案室应及时向临床科室查询未归病案的下落。 三、病案室每月统计出院病案归档情况,及时向有关科室反馈。 四、病案回收情况纳入科室考核内容。 病案借阅制度 一、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案(病历)。 二、再入院患者需参阅以前的住院病案时,由本院医师携带再入院病案首页及本人签字盖章的借 条到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三日内归还。 三、因科研需借阅病案时,科主任或导师到病案室填写借阅登记并签字,研究生带科主任或导师签字借条方可借阅。大批量借阅者分批提供,阅览一律在病案室内,严禁带出。 四、下列情况可提供病案,但须凭科主任签字借条,三日内送还。 (一)医疗事故、纠纷病案讨论。 (二)示教、尸解病案。 (三)教学、会诊病案讨论。 五、出院病案资料为临床医、教、研工作服务,非本院临床人员不得借阅。 六、借阅者不得修改病案任何内容,不得毁损、转借、拆散和丢失,不得擅自转抄、复制病案,按期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七、病案室应建立病案借阅登记,定期对病案借阅情况进行汇总。及时追回未归档病案。 病案(病历)复印制度 一、由病案室全面负责全院病历的复印、复制工作,其他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复印、复制患者的病案(病历)资料。 二、病案室有专人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等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在公安、司法机关出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e6d1c09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