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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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障员工的合法休息权利,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侨昌集团内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且签订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在岗职工;

3权责单位

3.1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审核批准本办法;

3.2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修改本办法,并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3.3集团各部门、各部室、全体员工须严格遵守本办法,按时出勤;

4管理

4.1工时制度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化工企业生产要求与各类岗位特点,对公司各类人员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4.2标准工时制度

是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公司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外的其他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如公司总部各部门、厂区各行政职能部门,每日工作7-7.5;

1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员工加班及延长工时工作;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应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做好加班记录;

2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员工加班后,原则上应由各单位安排员工调休;如无法安排调休,休日加班的,按员工本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员工本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300%支付工资;

4.3不定时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需要安排员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4.3.1范围

由于工作突发性、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强,不适宜规定固定工作时间的,实行不定时工作;主要适用以下人员: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专职秘书、专职司机; 2)市场营销人员、物质采购供应人员;

3)其他因工作特殊,不适宜规定固定工作时间,需机动作业的人员; 4.4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由于受市场、生产工艺、设计、设备和原材料供应、季节和天气、工期及交货期等客观条件限制,需要在一定时期内相对集中地连续性工作的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以下人员:


1)从事生产车间、设备检修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生产作业人员,以及直接为其提供支持、服务的管理、辅助及后勤服务等人员; 2)仓库保管员、门卫、保安部门外勤等值班人员;

3其它受自然条件或客观条件限制,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

4.5为兼顾员工与企业双方的利益,既保证员工休息休假权利又保证企业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各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合理安排内部劳动组织和员工工作时间;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5相关文件及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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