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能否要求物管公开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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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能否要求物管公开财务?



案情:

200712,广州某物业管理公司在业委会的多次催促下,向小区业主公布了20076-10月收支表》表中详细列出了该小区期内物业管理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最后结余一栏显示,亏损55.2万元。由于亏损数额巨大,引起小区相当数量业主的不满,一时间议论四起、责难纷至。议论的焦点是对物业管理公司开支的必要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表示怀疑,并且主要集中在整改工程费用和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

应允?业内鲜有这样的先例;拒绝?又担心进一步激化矛盾。于是,物业管理公司专题向政府主管部门做了汇报。政府部门明确答复:由于业主委员会不具备专业资格,不能向其公开财务原始凭证,要查账则必须按照政府部门规定的程序,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据此,物业管理公司强调自己财务公开已清晰、详尽、全面,并完全符合有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没有进一步公开的责任和义务,对业主委员会的来函做了回复。在申明原则的同时,业管理公司主动与业委会沟通。解释造成大额亏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物业公司刚刚接管小区,又想迅速改变小区面貌,所以在开办和整改中增加投入38万多元。并且承诺亏损部分不向业主分摊,在合同管理期间内不提高物业管理收费标准。通过坦诚的沟通,物业管理公司的经济运行和财务状况得到业主委员会和广大业主的认可和理解,矛盾烟消云散。 评析:

类似的矛盾屡见不鲜,其根本原因在于物业公司的利益实现形式不明确。若实行包干制,物业公司对服务质量负责,盈亏自负,业主也没有必要过问其财务情况;若实行酬金制,物业公司提供规定服务就可以按成本的固定比例提取收益,之后的盈亏属于业主,业主当然应当审核开支。现在的法规在这个问题上闪烁其辞,那谁还不尽量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理解和努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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