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我国毒品犯罪致罪因素中的社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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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国毒品犯罪致罪因素中的社会因素

提要:探求毒品犯罪的致罪因素,有助于深层次地认识毒品犯罪,掌握其犯罪规律,制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有效对策。导致毒品犯罪的致罪因素主要是贫困、社会不公、缺乏信仰、没落价值等。对毒品犯罪起催化作用的则是社会控制的疏漏。这些因素中对国家建立有效的毒品犯罪防控体系最有价值的应当是那些来自于社会的客观因素。在预防和控制毒品犯罪这一浩大的系统工程中,国家的主要职能应当是尽量消除社会上客观存在的致罪因素和催化条件。



关键词:毒品犯罪;致罪因素;社会因素

犯罪,从宏观角度来看是一种社会现象,从微观角度而言则是一种个体行为。按照唯物主义的哲学,任何社会现象的出现,都有着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毒品犯罪也不例外。探求毒品犯罪的致罪因素,有助于我们深层次地认识毒品犯,掌握其犯罪规律,制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有效对策,从根本上控制并逐渐减少毒品犯罪。目前我国毒品犯罪久禁不绝且有蔓延之势,这既有个体的原因,更有社会的原因,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至于导致具体犯罪行为发生的各因素之间是如何发生作用的,笔者极为赞成汪明亮先生在其著述《严打的理性评价》一文中的观点。汪明亮先生借鉴了化学反应理论,以方程式的方式设计出新型的犯罪生成模式,



催化剂

带菌个体+致罪因素=犯罪行为

在上述方程式中,“带菌个体致罪因素是引起犯罪的基本元素,一旦它们遇到催化剂”,就可能在其作用下发生反应,从而生成犯罪。带菌个体分为先天性带菌个体和后天性带菌个体。致罪因素包括贫困、性禁忌、社会不公、缺乏信仰、没落价值观和其他六种,“催化剂则包括特定时间、特定空间、特定侵害对象和社会控制疏漏四项。



依笔者管见,在毒品犯罪中,每一个犯罪人都属于后天性带菌个体,导致毒品犯罪的致罪因素主要是贫困、社会不公、缺乏信仰、没落价值;对毒品犯罪起催化作用的则是社会控制疏漏。上述致罪因素和催化条件在笔者看来都是社会的一些客观因素,因为即使是缺乏信仰和没落价值观,也是群体性、社会性的,缺乏信仰是由于社会缺乏一元或多元的信仰方式而出现了信仰危机,从而成为毒品犯罪的致罪因素。而没落价值观则是因为社会主流价值观日趋没落,才导致毒品犯罪在个体中的发生。因此,在这里,笔者主要分析导致毒品犯罪的社会原因,即除了个体原因以外的、能够引起或影响毒品犯罪的社会环境、政治、经济、文化、社区、家庭、法律控制等方面的不良因素。因为笔者认为,社会对犯罪的预防,最主要的就是尽量消除社会上客观存在的致罪因素和催化条件。而对于行为个体主观上的原因,社会除了从宏观上进行努力,微观上是不容易消除的。






1.经济贫困的压力与高额利润的诱惑形成的合力

经济因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因素和利益驱动力,正是对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需要,才有了人类的一切活动,包括犯罪。正如马克思所:“违法行为通常是不以立法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因素造成的。我国毒品犯罪的死灰复燃及日益加剧,与我国现有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不同地区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在东、西部地区、沿海与内地、城市与农村之间发展极不平衡,地区差异大,有些地区已实现小康或正在奔向小康,而有的地区,特别是老、少、边地区的相当一部分人还处于刚刚解决温饱问题的阶段。贫困以及贫富悬殊使得一些人不仅轻视别人的生命,也轻视自己的生命,为了生存、为了获得物质财富,明知毒品犯罪一旦被捕就可能被判重刑却仍不惜铤而走险。另一方面,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均有暴利可图。联合国《2005年度世界禁毒报告》显示,2003年全球毒品交易额在生产端为130亿美元,在批发环节940亿美元,到零售端则暴涨到3320亿美元。贫困的压力和高额利润的强大诱惑力的综合作用,自然导致一些人把贩毒作为脱贫致富的出路,形成了贫困——贩毒——吸毒——再贫困——再贩毒的怪圈。笔者在调查中发现,狱内毒品犯中,捕前系农民、打工者、无业人员和个体户的占81.51%,学历为文盲、小学和初中的竟高达91.76%,27.99%的人自述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犯罪,26.82%则自述是想要改善生活环境才铤而走险。此外,调查发现还有一部分老、残人员在生活或成年子女的逼迫下参与了贩毒。



尤为严重的是,贫困与文盲、与文化落后、与愚昧等现象是对孪生兄弟,而后者又是产生犯罪的重要文化根源。犯罪统计早已表明,文化程度的高低与犯罪率的升隆是一种负相关关系,深究起来,其中有一种往复的恶性循环关系。即经济落后导致教育程度低下,教育程度低下不仅直接影响着就业与收入,而且严重制约着文明水准的提高。就业不足与生活贫困再加上文明道德水平的低下,转过来就将导致犯罪。可以认为,经济的发达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预防毒品犯罪的重要前提。



2.刑罚的确定性得不到保障,进而弱化了刑法的控制功能和惩罚机制

刑罚的威慑力和控制功能必须有其确定性的保障才能实现。确定就是有罪必,任何人都难以逃脱法网。贝卡利亚曾在其论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线不受处罚希望的可怕刑罚所造成的恐惧更令人印象深刻。因为,即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它说,惩罚的警戒作用决不是看惩罚的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重要的不是严惩罪行,而是使所有的罪案都真相大白。即使完全否认刑罚威慑效果的菲利也承认,刑罚从其结果的不可避免性中产生了全部的威力。在刑罚中,尤其是在死刑,刑罚的确定性比其严厉性更有效。毒品犯罪分子明知可能判处死刑而为之,非他们不惧死,而是认为实施毒品犯罪不一定真的会被抓获所以愿意冒险一试。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起,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无论是从立法还是从司法实践看都不可谓不严,但时至今日,由于经费不足、警力不够,所以仍然存在打击、控




制不力的情况。特别是被国家禁毒委员会和公安部确定为毒品问题重点整治的西北、西南地区经济发展明显落后于东部沿海地区,财政十分困难,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禁毒装备及设施不足和落后,远远不能满足查缉工作的需要;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疲于应付日益繁重的禁毒任务,缉毒队伍未得到有计划的培训和轮训,技战术水平相对滞后,严重制约了毒品查缉力度。加之毒品犯罪在侦查上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难度,所以,每年被抓捕、审判的毒品犯罪分子始终只是实际参与犯罪的少数,相当一部分毒品犯罪行为人成了漏网之鱼。这种刑罚的不确定性强化了人们的犯罪心理,使得绝大多数毒品犯罪分子及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愿意冒杀头的危险去实施毒品犯罪,获取高额利润。



3.公共场所管理不畅,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功能乏弱

娱乐的多样化本是社会生活丰富的一个表征,也是人们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一种需要。但是,目前我国的娱乐场所管理不畅,特别是正处于城市化过程之中的城郊结合部、县城、乡镇的娱乐场所管理混乱,很多人混迹于这样的娱乐场所醉生梦死,放浪形骸,为犯罪分子零星销售毒品提供了机会,也为吸毒者获取毒品提供了场所等便利条件。其他公共场所如旅馆、集市、车站、码头也极易成为零星毒品交易场所。



同时,由于人口流动性日益增大,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管理功能日益弱化。过去,联系人与人之间关系最为有力的纽带,除了家庭,就是村委会、居委会和单位。依靠上述几个参数,人们很容易就能找到自己的位置和归属感。但现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流动性的增强、农村外出打工人口的剧增,委会、村委会的管理功能日渐弱化,对控制及预防毒品犯罪和吸毒现象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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