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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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①食堂餐饮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②每年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③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④食堂餐饮从业人员每日应晨检,患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病症的食堂餐饮从业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晨检情况应建立台账。 ⑤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本学校食堂食堂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食堂餐饮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食堂餐饮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填写“五病”调离记录表。食堂餐饮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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