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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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加强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学校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凡在学校从事食堂工作的人员(包括厨师、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2.食堂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学校食堂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康档案,组织食堂工作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随时掌握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健康证到期前,要督促工作人员及时办理新健康证。

3.新入职或新招聘的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食堂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5.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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