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规章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所有健康检查档案装订成册,健康档案必须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操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 3、 4、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发证档案存放处要做到“十防”(即防盗、防 水、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防强光、防泄漏)工作。 可编辑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363b0042aea81c758f5f61fb7360b4c2f3f2ae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