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 (1)、上级有关部门来街道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3)、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全街道工作;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5)、部门单位接受有关部门赞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通讯工具、车辆及其他财物的; (6)、部门单位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 (8)、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机关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1 / 3 1 (1)、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三)、奖励与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党委研究决定,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690e9f45a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b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