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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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及时准确地上报重大紧急情况,对于公司统筹全面解决实际问题,动工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范围和要求

第二条 报告的范围: 1、紧急情况,重大突发事件:

主要是指各种突发自然灾害;有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破坏公私财物造成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重大上访事件;其他紧急事件等。

2、重大工作、重要活动、本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

主要包括各事业部和控参股公司本月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由事业部、控参股公司组织召开的需要公司总部有关领导参加的会议等.

3、外出:

公司领导、事业部和控参股公司负责人因公或因病,因事离开分管工作所在地点外出的。

4、接待接访:

上级有关领导到事业部、控参股公司或基层项目检查指导工作;自治区以上新闻媒体到基层进行采访的。

5其它情况:

不属于上述范围,但认为有必要上报的情况和问题等。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要确保第一时间报送,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 第四条 紧急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半小时内要及时上报办公室,由办公室上报公司领导,事态进展情况要随时报告,最终结果要及时上报。

第五条 外出要提前1-2天书面或口头报告公司办公室,上报公司领导经同意后,由办公室对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做好登记。






第六条 紧急情况,重大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公司主要领导及办公室、本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报公司总经济师,由总经济师汇总后形成初步意见报总经理阅批。

第三章 罚则

第七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迟报、漏报,故意隐瞒真相瞒报、谎报、少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少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关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未先请假,擅自外出离岗,给予当事人警告批评,造成工作延误,生消极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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