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铜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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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铜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9.17

【字 号】晋地税发[2007]132 【施行日期】2007.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资源税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铜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晋地税发〔200713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及省政府晋政发[1997]20号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200781日起,对凡在我省镜内从事采掘铜矿石的未列举名称的企业,一律按四等矿山税额标准即每吨5.5元征收资源税。 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65b583551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d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