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 收据的印制或购买 (一)空白收据由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统一印制/购买,同一公司内每张收据的编号应保持唯一性; (二)当地规定需在税务领用的专用票据由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统一购买; (三)印制或购买收据后应由财务管理部统一登记编号入库。 第二条 收据的保管及领用 (一)公司印制及购买的收据应放置保险柜内妥善保管,经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申请,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同意后,各单位定期向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申领收据,按月进行空白收据盘点,形成盘点及复核记录; (二)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收据领用情况登记薄》,全面反映收据的收、发、销的详细记录,《收据领用情况登记薄》应按年进行归档; (三)收据申领部门可根据需要,经本部门负责人、本单位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到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领取空白收据,收据必须按顺序领用,收据领取前,收据申领部门应缴交前次领用的收据存根联; (四)收据申领部门在领取收据时,需登记《收据领用情况登记簿》,填明领用数量、编号、收据号码、领取日期并由领用人确认签收;由财务管理部门在已领用收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 (五)收据申领部门的收据开具人进行轮班交接时,须做好交接记录,若出现不符须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公司财务管理部; (六)收据申领部门收据开具人离职或岗位变更时,必须由第三人监督进行收据交接,登记交接明细且由交接三方签字确认,交接清单需抄送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形成纸质文档统一保存; (七)已开具的收据存根联和收据登记簿,不得擅自损毁,应保存30年,保存期满,如属于在税局领取的收据,须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第三条 收据的开具 (一)收据应按顺序使用,不得跳号开票,确保票据完整,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二) 由于收款人员操作失误产生的错票必须当场标记作废字样,备注错票原因,并将作废收据的全部联次转财务管理部存档; (三)客户遗失收据,需本人持有效证件填写收据遗失声明,由收据申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签字,方可办理更换发票业务。《收据遗失声明》须附在新开具的发票记账联后面。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815de0f30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e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