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五权宪法”之权力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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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五权宪法之权力制衡

作者:孙丽娜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2

作者简介:孙丽娜(1986-),女,汉族,山东淄博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专业,研究方向:公安政策。

【摘要】五权宪法是中山先生之首创,五权之间相互独立,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统一整体。与西方的三权相比,五权有其独特的运作方式,通过了解五权的作用原理对于深刻理解中山先生的五权思想的核心将不无裨益。 【关键词】五权宪法;权力制衡;三权分立

作为民主革命的先行者——中山先生于1906年提出了五权分立的制宪原则,他始终坚信创制一部适合中国的民主主义的宪法是极为重要的,而不能简单地沿袭西方各国的宪法。五权宪法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是有根本性区别的,但又不完全脱离西方的制宪原则。五权宪法的构想既包含了对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宪法的某种批评和修订,又具有防止封建专制主义的意义,避免出现过度集权的弊端。

西方的三权是指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孙中山的五权则是在上述三权的基础上加上考试权、监察权,其中考试权是从西方的行政权中分离出来的,监察权是从立法权中分离出来的,避免了由于两者不独立而产生的诸多流弊。比如:如果立法权兼弹劾权,可能造成弹劾权滥用,或者弹劾权形同虚设;如果考试权隶属行政权也可导致行政部门操纵考试权,致使人才流失、任人唯亲的腐败局面。无论何种情况产生,都将严重破坏民主政治,不利益百姓利益的体现,造成政府无能,甚至出现混乱局面。由此可见,孙中山希望三权鼎立之弊的探求﹐显示了他执着于民主主义的政治观念。

三权分立主张不仅要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而且这三种国家权力之间是彼此制约与平衡的。换言之,三权分立并不是绝对的,其以权力制衡的原则来实行。即三权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关独立行使,使其互相平衡,相互制约,使政府行为不致侵害人民自由。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这三种权力原来应该形成静止或无为的状态。不过,事物必然的运动逼使他们前进,因此他们就不能不协调地前进。①这说明三权分立的体制里包含着政府权力系统的自我约束机制,这一机制可以防止任何一种职权受到滥用,出现越俎代庖的情况。 与西方的三权相比,五权中考试权与监察权为三权所未有的;五权分立中的五权实质上是国家机构内的五种职责分工,见表如下:

他们之间各司其事,各尽其职,而不存在三权分立学说中那种双向的制衡关系。因此,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有着根本性的区别的。孙中山用一窝之中的蜜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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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职其事,各自担任采花、觅食、守门等不同的任务来做过比喻,其意是国家的行政、司法、立法、考试、监察等人员分工明确,各行其是。他曾说:五权是属于政府的权,就他的作用说,就是机器权,一个极大的机器,发生了极大的马力。要这个机器所做的工夫,便要把他分成五个做工的门径。……政府替人民做事要五个权,就是要有五种工作,要分成五个门径去做工。②这说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的目的是建立万能政府,因此要发挥政府的效能,要五分职任事,既不侵越权限,又能够互相帮助。总之,五权分立是基于分工原理,按照事务的性质分开五个部门去工作,并互相联属,互相帮助,使政府可以为人民服务,是与三权分立体制中的那种政府权力之间的自我约束机制相排斥的。

分职任事并不是说五权完全独立,或者五权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制约因素,但这种制约的前提是五院各自充分行使自己权限。例如:立法院所制定的法律为其他四院所需,同时也会牵制他们;监察院可以依法弹劾各院的公职人员,所依据的是立法院所指定的,这样立法院就可以借此来牵制监察院。但是这并不是西方的那种以权力来对抗权力的关系;而且,权力之间也不存在交叉,即没有一个部门在实施各自的权力时直接间接地对其他部门具有压倒性的影响。基于这种作用制衡模式,笔者以为如果其中任何两环出现失误,那么就会影响整个机器的运转。例如:考试院由于内部管理不慎,导致考题泄露,那么这会极大影响政府人才的选拔,就不可避免的出现徇私舞弊现象。如果监察院能够及时行使职权对其弹劾,则消极影响就会降低甚至消除影响。但是,如果监察人员为了私利进行包庇则这种制衡作用将完全失效。如此一来,选拔的人员就会进入政府各部门,形形色色的假人才,仗着政府人员的招牌,打着各院的旗号,做一些不利于人民的事情,这样推演下去,最终受害的还是人民。其结果不言而喻,人民的根本利益还是得不到保障。笔者觉得中山先生的设想是建立在政府人才完全自觉的前提下,即政府人才的思想觉悟已经达到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或者更高的高度。但是那些因拥有权力而疯狂的人,早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一种为个人谋利的工具。他们一时的铤而走险,也许会为自己赢得暂时的利益,然而整个国家结构已经开始腐败,人民便会处在水深火热之中…… 总而言之,五权宪法植根于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将考试权、监察权分别从行政权、立法权分离出来,结合当时中国国情并汲取西方政治思想的精华,形成了独特的五权思想。虽然缺乏三权分立的双向制衡的自我约束机制,但其独特的五权分立思想避免了三权分立存在的流弊,充分发挥了国民的积极性,是其民权思想的的核心体现。此外,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也给我们留下诸多启示和思考,就目前而言,宪法依然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地位毋庸置疑,依法治国是我国的重要治国方略。中山先生对于民主政治的推进作用更是显而易见的,我们仍需积极求索,探求民主政治之前进道路,学习中山先生之精神,积极推进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释:

①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64. ②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9卷)[M].北京:中华书局,1998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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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孙中山.孙中山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151.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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