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宪法的本质 【摘要】:命令说”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而宪法在本质上又被认为是对主权者权力的制约,于是宪法便成了主权者自己对自己下的命令。这是否存在逻辑上的矛盾?文章试图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阐述宪法的起源以及其和国家的关系,以此来梳理宪法权力的逻辑基础。 【关键词】:宪法逻辑; 契约; 国家主权 法律命令说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是由统治者置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的特点是责成或禁止人们的行为规范。制裁是命令不可少有的特征,在命令中所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就是义务。根据此种逻辑,宪法在本质上又被认为是对主权者权力的制约,如此则宪法好像就成了主权者自己给自己所下的命令,而自己给自己下达的命令是否具有硬性的约束力呢?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应该从几个方面入手分析。第一,宪法存在的逻辑基础是什么。第二,法律,宪法与主权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一、宪法的思想史 宪法的思想,古已有之。亚里士多德把宪法视为整个城邦的政治秩序。在人类有历史记载民主的开端—雅典民主时期,人们并不认为政府和个人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国家只是一种特殊的社团而已:它是所有公民为追求幸福而形成的一种“公共”组织,包括一切有限社团的普遍社团。在中国的诸多经典著作中,都曾多次提到“宪”这个字。这里的宪,既是法度,典章的意思,但其又比一般的法更为基本。然而,在这里,“宪”并非现代意义上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而是维持社会统治阶级统治国家的基本法。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和契约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英国的《大宪章》,即是英国国王与贵族之间所达成的一项契约。此后,社会契约论开始系统的发展,其代表人物有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 1. 霍布斯的专制契约论。霍布斯是西方思想史上的一位重要人物,是社会契约论和现代自由主义的开创者。在其著作《利维坦》中,他设想了一种没有国家或政府存在的“自然状态”,没有法律或者国家的约束,人们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和无约束的这种状态,人和人之间必然会为了争夺有限的资源而发生“各自为战”的全面战争。在这种生活状态下,人对于保护自己的生命及财产是没有信心的。为了摆脱这种人人自危的状态,个人之间通过契约,彼此同意形成更高的主权国家,以抵御侵略并保障国内的安定与和平。但是,在霍布斯的理论框架中,达成契约的只是个人与个人之间,而个人与国家之间并无任何契约关系,这样,在国家面前个人无任何的权利,从而导致了专制国家的产生。 2. 卢梭的民主契约论。卢梭和洛克一样,在批判霍布斯学说的基础上,建 立了自己的契约理论。在其两本著作《论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和《社会契约论》中,他首先批判了社会文化中的种种弊端,尤其是社会不平等所遭成的奴役,然后提出了通过订立民主契约,建立人人平等的社会。 社会契约理论的发展,是人对国家及其权力来源的一种思考。其基本思路是人和社会是先于国家产生的,由于人在自然状态下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困难,需要一个公共的权力整体去保护他们的安全,健康等等之类的利益。于是,人们和人们,人们和国家之间,签订了一个契约,交出自己最基本的一些权利,从而构成了一个实体来满足人们对更好生活的要求,而这个实体,就是国家。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国家必须获取权力,而权力的授予则是来源于人民,宪法其实是对人民授权的一种成文记载方式,国家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是来源于宪法的,也既是通过宪法的规定,国家才具有其合法性。由此逻辑关系可推到出,国家的权力并非其自身所授予或规定的,而是通过人们授权的记载即宪法获得。在国家获得权力后,在运用此种权力去制定其他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设置一系列的机构,以此来完成国家和人民之间的契约。 由此,宪法是合法国家产生的前提,也是合法国家产生的需要。正是由于人们对国家这样一个实体需要才产生了宪法。但以上的推论建立在一种理想状态之上,其前提是国家严格遵守所订立的契约,只有这样,宪法才能被看作是高于国家并被其严格执行的法律。 二、理论意义上的宪法与法律、主权者的关系 新分析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哈特对国家命令说进行了批判,将其阐述为一种强盗逻辑:一个强盗命令一个受害者交出钱包,若其拒绝就以开枪相威胁。在这里,哈特把法律比喻为强盗的命令,而受害人则是人民,若人民不服从,则要受到惩罚,但强盗自己却无法被约束。如果从一个合法且合理的国家框架下,这种情况是不会出现的,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在此时国家及其统治者已经超出了法律的范畴,而在政治这个领域运用法律。在此时,法律已经成为了其统治国家的工具而非一个合法国家运行的框架体系了。 我将从一种理想的状态再次从头梳理一下宪法和法律以及国家之间的逻辑关系。最开始,由于人性的需求,人民需要人与人之间一种稳定的关系以更有利于其自身的利益,于是彼此之间达成了一个契约,形成了一个大的社会团体,但在此时,其还不能成之为国家,而只是一个比较稳定的团体。当这个团体形成后,人们又与这个团体达成另一个契约,在这个契约里,人们交出了一部分自己的权利,将其授权于这个团体,于是,当这个团体得到人们的授权后,国家出现了。随后,国家在人人们授权的范围内,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而这里所制定的法律,正是由于人民最开始的那种授权而获得了正当性,因此会被人民所自愿遵守。我想指出两点关键的地方来说明主权者命令说与宪法对主权者的制约之间的关系。首先,国家成立后,虽然要制定宪法及其法律来获得合法地位,但是这里所颁布的宪法,只是形式意义上的宪法,而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早在国家成立之前就已经产生,那就是人们的授权。我们可以将形式上的宪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宪法之间的关系看作民法上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关系。国家获得了国家权力的使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b77460a48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87.html